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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兌權證上證所后發先至 深交所起早卻趕了晚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8:50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簡俊東 深圳報道 深交所起了一個大早,卻趕了一個晚集。 2月中旬,上海證券交易所召集部分創新類券商在滬研討備兌權證,并向與會人員下發《證券公司發行備兌權證方案(討論稿)》(下稱《討論稿》)。《討論稿》共分6個部分,涉及備兌權證發行上市、發行人風險管理、一級交易商、創設、行權及其他。 “作為一個大框架,這個方案已成熟,各方面應能接受。”國信證券經濟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師葛新元認為。 備兌權證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力開發的創新產品,早在2006年初,深交所就放棄創設權證,將發展重點放在備兌權證,并就券商發行第三方備兌權證在業內征求意見。 深交所“輸”給市場 “深交所現在著眼于比較具體的技術和產品準備,在制度建設方面則缺乏進展。”券商人士告訴記者。 在技術和產品方面深交所早有行動。 在去年12月舉行的“金融期權與結構化產品論壇”上,深交所衍生品工作小組副總監傅德偉透露,深交所已完成備兌權證交易、結算和經紀3個環節的模擬運行測試,整個系統具備核心技術能力。 而在產品設計方面,滬深證交所均行動迅速,“很多券商都已向兩個交易所提交產品設計方案,交易所也是積極推動,希望產品能盡快推出。”有券商人士告訴記者。 “深交所一直在研究推進,與上證所進展差不多。”深交所人士并不認為其在備兌權證方面落后于上證所。 上述深交所人士告訴記者,備兌權證延遲至今,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需要有效控制風險,因此基礎性制度準備越充分,越能控制風險”,而另一個原因則和市場有關。“我們總希望投機不過度,因此在目前市場很火的情況下,監管機關有所顧慮。” “如果市場困難,這個事情(備兌權證)早就推出了。”上述人士告訴記者。 券商人士認為,深交所在制度設計方面進展緩慢并不用擔心,如果上證所的制度設計獲得證監會批準,深交所同樣可以分享成果。 “這種制度最終必然是通行的,不可能只針對上證所,而深交所另立規則,所以如果上證所框架方案獲準,那么深交所也會設計出類似方案。”券商人士認為。 《討論稿》規定,只有創新類券商具備發行備兌權證資格,同時還需要具備相應技術人才儲備要求。對此規定,早在業內估計之內。 《討論稿》中比較新鮮的內容主要在備兌權證創設標的要求上。 《討論稿》指出,備兌權證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億股;上證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另行規定。另外,如標的股票流通股股本高于20億股,可不受上述前兩條限制。 “《討論稿》是框架性文件,只要相關細則補充進來,制度方面就會比較完善,不過證監會近期工作重點放在股指期貨,估計要股指期貨推出后證監會才有精力考慮備兌權證的問題。”某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券商現在的工作就是積極做好發行人工作———產品準備和系統準備。” 焦點:備兌權證可否創設 上證所《討論稿》依然保留了備兌權證可被創設的規定。但前提條件是:券商創設備兌權證需經發行人同意,這一前提條件在之前上證所研究報告中并未被提及。 “去年末,上證所研究中心曾出臺研究報告,建議保留券商創設制度。外界對此反響比較強烈。”某券商人士告訴記者。 中投證券衍生品研究員丁儉認為,如果其他券商可以不經許可就創設發行人開發的備兌權證,會影響券商開發備兌權證的積極性。 “以前的權證都是股改中大股東送的,但備兌權證是由券商開發的,券商在開發產品時需做很多工作,如市場調研、產品設計、風險評估以及發行宣傳等,假如A券商推出一個備兌權證,但B券商卻不需要做任何工作就創設了,這一方面涉嫌侵犯了A券商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券商開發備兌權證的積極性,這可能導致券商都不愿意自主開發產品,而等著創設別人的產品。”丁儉認為。 “交易所綜合各方面的建議進行了調整,相對來說更加靈活,且能照顧到發行人的利益。之前在這方面的爭議比較多,有所調整后,推出備兌權證需要面對的阻力就會少很多。”葛新元對增設需經發行人同意條款也表示歡迎。 “有了《討論稿》,創設的路子就被堵住了,這是比較合理的規定。”丁儉如此評價。 無論是1990年代推出的權證,還是股改權證,都有被爆炒的歷史,備兌權證推出后,如果創設制度形同虛設,是否也面臨被惡炒的命運? “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供不應求狀況,港股市場有連續發售機制,假設某產品原定額度很快就發售完畢,為滿足需求,原產品開發商可以追加20%或者30%的額度。其目的就是為了調整市場的供求,抑制可能出現的惡炒情況。”丁儉告訴記者。 丁儉認為,后續出臺的細則應會有類似于連續發售機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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