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審委將審長電權證 七名委員同意數達五為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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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1日 09:00 上海青年報 | |||||||||
新華社北京5月10日專電 中國證監會公布新修訂的《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增加了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別程序,與一般公開發行證券的審核程序相比,特別程序簡化了審核、表決等環節。 證監會同時公告,今年首次發審委工作會議將于本月15日召開,審核G長電擬發行認股權證申請。這也是股權分置改革后的首次發行申請審核,標志著停滯一年的發審委工作機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對《辦法》進行修訂堅持了發審委改革的重要精神。首先,鑒于非公開發行的特點,對其審核設定了特別程序,但程序的簡化并不意味著委員審核內容的簡化和審核責任的減輕。其次,完善了發行人接受詢問和委員提議暫緩表決的制度。三是對相關名稱和條文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統一,如將過去的“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統一改為“發行審核委員會”等。 《辦法》延續了此前關于聘任發審委委員的有關規定,委員共設25名,由5名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20名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等。 參會委員共7名同意達到五票為通過 《辦法》規定,一般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普通程序,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 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后至證監會核準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適用于特別程序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不同,證監會不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另外,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減少至5名,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 發審委委員審核時六種情形需回避 《辦法》還明確規定了發審委委員參與發行審核時應回避的六種情形: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管的;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以及證監會認定其他情形。(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