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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規范認沽權證行權 履約擔保品不足將受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08:3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報訊(記者 黃婷)為保證認沽權證行權業務的順利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今日就認沽權證行權等事項發出通知,明確在同一交易日內,權證創設、注銷與行權申報,按照注銷優于行權、行權優于創設的順序處理有關業務。對于出現履約擔保品不足的發行人或創設人,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通知明確,如果T日為行權期起始日,權證發行人應于行權期前T-3日和T-1日在指定
的報紙和網站上,兩次刊登權證行權提示性公告。如果同一創設人多次創設,在申請注銷時按照“后創設先被注銷”的順序注銷其創設的權證。在權證行權時,創設人應該先于發行人履行義務。創設人超過1名的,各創設人須按照“后創設先被行權”的順序履行義務。

  根據規則,權證行權申報的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行權期最后一個交易日,賬戶權證余額不足100份的,可以申報行權。而權證擔保品履約順序為如果前一順序人因行權履約擔保品不足導致無法履約或其履約擔保品已被全部行權,則相應的行權義務由后一順序人完成,直至對所有申報行權的權證持有人履行行權義務。如果所有發行人和創設人提交的擔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報行權義務,則擔保品不足部分行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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