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沽證行權有新規 履約擔保品不足將受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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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06:37 遼沈晚報 | |||||||||
本報訊 權證產品“家庭成員”目前是越來越多,繼寶鋼后,又有多個認沽權證產品上市供投資者選擇。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聯合發布了有關通知,對認沽權證上市后的行權問題作出了一些規定,發行人或創設人如果出現履約擔保品不足的情況,將會受到處罰。 通知規定,發行人應于行權期前T-3日和T-1日(T日為行權期起始日),在指定的報紙和
對于權證行權時的買賣申報問題,通知規定,申報的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行權期最后一個交易日,賬戶權證余額不足100份的可以申報行權;對單筆行權申報在實際行權交收中向多個創設人分拆行權并在分拆計算時形成證券或資金尾數的,統一采取去尾法,證券保留至整數股,資金保留至分。 此外通知還對認沽權證行權時的履約擔保品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如前一順序人因行權履約擔保品不足導致無法履約或其履約擔保品已被全部行權,則相應的行權義務由后一順序人完成,直至對所有申報行權的權證持有人履行行權義務,如果所有發行人和創設人提交的擔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報行權義務,則擔保品不足部分行權失敗。發行人或創設人預見其履約擔保品可能出現被質押、司法凍結或存在其它權利瑕疵的,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履約擔保品出現不足怎么辦?通知明確指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發行人或創設人要及時補足履約擔保品,并在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刊登相關提示性公告,同時還要按照相關規定受到處罰。此外由于權證行權時不提供交收擔保,如果是因為履約擔保品不足導致行權失敗的,發行人或創設人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曹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