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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正在迎來蛻變,市場參與各方均需解放思想。歷史告訴我們,下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股民需要理性思考,資本市場的發展更需要理性的建議。新浪財經聯手證券時報發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國股市!”大討論,邀請專家、券商基金人士為中國股市的前途出謀劃策,也歡迎廣大網友積極參與,建言獻策!
熊錦秋
筆者提出以下救市建議。
一、加大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首先,應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虛假披露和高管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美國《薩班斯法案》第906節關于公司高管人員不能保證公司定期財務報告真實性,最高可以處以20年有期徒刑的規定,這與美國持槍搶劫的最高刑罰相同,也就是說,財務造假等同于持槍搶劫。美國等成熟市場民事訴訟得以進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強大的刑事責任作后盾,許多董事和高管在刑事責任的威懾下更傾向于通過民事訴訟私了?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重刑期為三年,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量刑最多也只有5年,這些刑事處罰威脅太小,理應加重對有關違法行為的刑期處罰。其次,完善對虛假披露民事責任方面的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發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一些規定不利于投資者維護其合法權益。比如,其中規定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但并不包括集團訴訟;案件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等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等等。由于地方保護、原告訴訟成本等原因,被告的民事責任往往難以落實。為此需要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以避免重復訴訟及由此產生的判決相互矛盾,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另外建議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建立三個專門的證券法庭,專門對證券刑事和民事案件進行審判,規定證券案件實行異地審理制度,破除司法地方保護。
二、落實中介機構責任。在新股詢價發行中,經過“詢價與定價”程序確定新股發行價后,規定由參與上市中介業務的承銷商、會計師、律師按發行定價自行認購發行總額20%左右的股票,并設置兩年左右的限售期,剩余部分再向各類投資者公開發售。如此,中介機構過度包裝上市公司等于自己害自己,過度包裝現象將可根治,也可打消一些公司造假上市圈錢念頭,發行市場將會自動趨冷。
三、落實發審機構責任。既然實行核準制,那么發審機構不能光行使權利,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發審委委員若存在違反紀律等情況時,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顯然,這些問責還主要是由證監會內部推動,而證監會本身在企業發審初審過程中發揮重大作用,且有一部分發審委委員就是來自證監會的兼職委員,因此,這個內部問責機制能否發揮有效作用值得懷疑。為此需要外部強有力量介入,來監督其日常運作、追究其失職等責任。
四、在公募基金改革治理制度之前,暫停偏股型的新基金發行。公募基金在市場享有市場主體地位,但由于基金治理制度的缺失,基金管理人并沒有把公募基金份額真正當成是自己的錢,由此基金投資行為并非正常市場主體所應有行為,使得市場在一定程度變成偽市場。比如,基金為新股發行捧場造成發行“三高”,眾多基金在一些中小盤投機股中扎堆影響股價,社保基金委托公募基金公司運作的投資組合也有類似問題。除非通過制度改革,促使基金管理人利益與基民利益方向一致,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真正投資主體,否則越多的基金入市,對市場正常功能的干擾和危害越大,越窮越生現象也將愈演愈烈。另外,對于目前存量公募基金,由于契約型治理架構基本剝奪了基民參與基金治理權利,應建立單獨的基金治理載體比如基金董事會,由基民或其代理人參與,加強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與監督,防范基金管理公司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
五、堅決叫停借殼上市做法。目前的退市制度應該說已經有了一定剛性,關鍵是借殼上市的保留,使得上市公司在真正觸及這些退市標準前,企業就可通過借殼上市規避退市,那所有的嚴苛退市標準就有可能成為擺設。只有熄滅劣質公司的重組預期,才能完善我國的退市制度。借殼上市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溫床,要約束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難比登天,監管者的監管能力很難跟上,既然缺乏對借殼重組的駕馭能力,目前階段就理應封死借殼通道。建議:《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第二十八條列舉了包括借殼重組在內的一些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需要證監會并購重組委審核,可以規定,一旦上市公司要實行上述重大資產重組,無論公司基本面如何,一律先行退市,要重新上市需走IPO通道。當然只要不構成上述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一般類型的資產重組還是允許的、此類重組不需要先自行退市,這些重組不會導致公司基本面的重大變化,不容易引起股票暴炒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這樣,就可杜絕上市公司的上市內容隨便變化,防止上市公司偷梁換柱破壞市場起碼的游戲規則。
六、完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首先取消紅利稅。其次,在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及交易所出臺的分紅制度基礎上,賦予中小股東在分紅方案上相應權利,為此需要不妨實行分類表決,規定分紅方案的更改、或者不分紅、或擬份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之比低于30%的等事項,必須由社會公眾股股東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執行。
七、嚴格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資。上市公司實施任何形式的再融資,之前的年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達到一定標準(比如6%),融資額限制在公司凈資產的30%以內。而且,只有上市公司對市場分紅回報達到或超過上次融資額度,才有再融資資格;計算對市場分紅額時必須刨除大股東等所獲得的分紅,也就是必須確保上市公司對市場回報要大于其從市場的索取,否則就有可能產生龐氏騙局。
八、賦予散戶股民在公司治理上的話語權。即使大小非、大小限解禁變成與社會公眾股一樣的可流通股,但只要它們還沒有在二級市場拋售,它們與社會公眾股在持股成本上的巨大差距永遠無法抹殺。因此,有必要借鑒《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指導意見》中的分類表決制度,規定所有重大事項,應經過除大小非、大小限以外的股東單獨表決通過(半數以上為通過)。
九、嚴厲打擊操縱投機。無論是題材概念股、還是ST股,其暴漲背后少不了投機操縱者的鼎力拉抬,莊家實力往往可以決定股價漲幅、可以決定到底能夠拉幾個漲停板。操縱扭曲了市場正常估值,是市場各種畸形機制的一個主要成因,如不嚴加打擊,那么市場仍將時不時在投機操縱主導下,題材概念滿天飛,從而上演一輪又一輪的財富再分配游戲,中小投資者也將遭受一輪又一輪洗劫。為此需要證監會嚴格執行落實《證券法》以及《刑法》打擊操縱的有關規定。
十、建立股票交易最高限價交易制度。就是限定公司股票在一定時期內(比如一年)的最高價格不能過度脫離公司的基本面。比如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報每股凈資產為基準,規定該年股票交易最高限價為其每股凈資產的一定倍率(比如5倍)。對每股凈資產小于0.2元甚至零以下的“殼”公司,最高限價一律為1元。設置最高限價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如果公司快速發展,必然體現到其每股收益變化上,每股凈資產亦隨之動態變化,股票最高限價也會隨公司經營效益的提高而增長,能動態滿足大部分股票價值發現,最高限價制度就是要減輕公司未來盈利不確定性以及市場過度投機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
十一、加強對證監會的監督和約束。在所有的監督形式中,人大權力機關的監督最具權威性和強制性。但正如一些法律人士所指出的:證監會目前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它還沒有資格向人大匯報工作,人大也不可能直接去監督國務院的一個事業單位;證監會主要人事任免權由國務院直接行使,無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造成證監會執法工作難以通過人大形式進行監督和檢查。事實上,證監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其中干部也被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筆者建議,不如就此直接明確證監會行政機關性質,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其人大監督和司法監督;同時,增強證監會工作透明度,以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編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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