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股市一般,但這些天一直不錯,許多人又開始進場。今天還有一與股市相關的新聞:汪建中受審。他曾被譽為股神,現在又被稱為黑嘴。有人進場,有人“下場”,這恐怕也是股市的另一景觀。它用實例告誡你:“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這話對正常股民適用,對汪建中這種人同樣適用,只不過是另有解釋。 庭審現場
黑嘴受審先說7點異議
今天上午,中國證券市場史上首起股市黑嘴操縱證券市場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42歲的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汪建中出庭受審。從歷史情況看,股市“黑嘴”受懲并非孤例,但涉嫌操縱市場移交司法,汪建中卻為第一人。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汪建中的刑事責任。檢方指控,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間,使用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了多個證券賬戶,采取先行買入相關證券,后利用公司名義在媒體對外推薦該證券,人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并在信息公開后馬上賣出相關證券。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55次,非法獲利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汪建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開庭前表示,汪建中購買的股票都是超級權重股,憑汪建中幾百萬至幾千萬的資金量根本不可能操縱。而且在汪拋售手中股票后,這些超級權重股的股價依然持續上漲。汪建中獲取的利益應屬于借助大牛市行情獲取的正常投機收益,而非操縱市場獲取的非法額外利益。高子程認為,證監會已經對汪建中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了汪建中違法所得1.25億余元,并處以等額罰款,不應也沒有必要再予以刑事處罰。
上午10時許,汪建中被帶上法庭。聽完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汪建中表示對起訴書列明的情況有7點異議。汪建中一字一頓地陳述,他對起訴書中列明的住址有異議,開立賬戶情況、交易方式有異議,對起訴書說他無視國家法律有異議,對非法獲利1.25億元有異議,對通過媒體薦股有異議,對55次操作行為有異議。
“我不知道公司推薦股票具有影響股票市場價格的能力。”汪建中說,他認為推薦股票是公司的業務行為,他是在常年的短線交易技巧的基礎上,利用了公司推薦股票的信息,主觀上沒有操縱市場的故意。當公訴人讓汪建中對自己股評人的影響力作出評價時,汪建中說他沒有任何影響力。“那股民為什么稱呼你‘汪鐵嘴’?”公訴人問。“在我被抓之前,我從來沒聽到這樣的稱呼。”汪建中平靜地回答。
法庭交鋒
搶先交易是不是犯罪
搶先交易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在國內尚無先例。在國外證券市場也很少見,德國曾發生過一起,一名基金經理人通過向投資人推薦股票,進行搶先交易,最終被認定為市場操縱。如何界定搶先交易的法律性質,在各國證券界一直存在爭議。在汪建中案開庭前,控辯雙方都向記者表示,相信庭審辯論時,這會是一個非常突出的焦點。
控方——雖然汪建中的犯罪手法新穎,實質還是符合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規定,是對某一只股票的操縱或者實施人為影響,讓股票產生上升的趨勢,在別人都盲目跟進的時候,你迅速賣出,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搶先交易行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就要進行刑法規范;如果情節不嚴重,可以由行政機關比如證監會進行行政處罰。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就可以追訴了,這是行政和刑事的界限。我們認為,汪建中的情節屬于特別嚴重,入罪肯定沒問題。
辯方——搶先交易行為是否屬于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認定為犯罪。我國《證券法》第77條對市場操縱行為的規定,僅針對“聯合買賣”或者“連續買賣”、“相對委托”和“洗售”這三種市場操縱手段作出明確規定,而對于搶先交易未作規定。搶先交易行為,即使被認定為違法,也不能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即使證監會認定該行為違法,也不能作為刑事處罰的依據。雖然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規定了搶帽子交易操縱,但此規定至今并未公布實施,所以對北京首放及汪建中進行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對汪建中予以刑事處罰更是于法無據。
矛盾汪建中
出生于1968年,安徽懷寧縣人,農民家庭是家里四子中最小的。1984年,汪建中考入廈門大學金融系,是家族走出的第一個大學生。
1989年,汪建中大學畢業后,在工行大興支行任信貸員。4年后,他考入國航財務公司,并開設了自己第一個股票賬戶。1998年至2001年,汪建中服務于北京中投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001年8月,汪建中與前妻趙玉玲成立北京首放,并逐步成為股市名嘴。
2006年牛市起,汪建中這個名字多與其家鄉的慈善活動聯系在一起。他出資5萬元為家鄉修建公路;汪姓村民男人60歲以上、女人55歲以上,每人每年可享受500元養老金;凡是本村學生上大學、高中,均有一年500元補貼;2007年1月,他捐資200萬元,改善母校高河中學的辦學條件和師生獎勵。同年,設立“安徽省建中教育發展基金會”;汶川大地震后,他發起“中國股民愛心捐款”倡儀活動……
稍加對比可以發現,汪建中熱衷慈善竟與他黑嘴斂財的時間完全重合。難以想象,一個在陽光下回報家鄉、社會的成功人士,又背地里做著坑害股民的丑事,善與惡的矛盾統一讓人看不清一個真實的汪建中。但也許這本身并不矛盾。如果換作你是汪建中,擁有了股市中呼風喚雨的能力,面對唾手可得的利益,能否禁得住誘惑?
起伏軌跡
為服務散戶創辦公司
“我心中有一種理想,就想創建一個服務模式,針對散戶投資者的,讓他們真正得到市場的收益,而不是靠純投機性或者是純賭博的心態來參與市場。”沒人會想到,這會是“黑嘴”汪建中當初建立咨詢公司的初衷。汪建中從1993年開始炒股,當時投入只有萬元左右,憑借精準的短線搏殺,到2003年時汪建中炒股資金已達到幾千萬元。
但他沒有繼續個人炒股的道路,而是開辦了一個不斷賠錢的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003年,汪建中開始頻頻在媒體上亮相,成為有影響力的股評人。在2003年大熊市中,汪建中“點股成金”的本事已達到高峰。每周一上午股市開盤,股民們就會發現,首放公司于上周五推薦的股票,在滬深兩市的千余家股票中,總是位居漲幅排行榜前列,以至于在業內形成了“紅色星期一”的說法。
經營困難發生蛻變
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人陸昊介紹,在公司成立之初,北京首放的經營模式還是比較正規的。后來因為政策變化,招收會員的業務被叫停了。作為咨詢機構,首放公司只能對外發布分析報告,向社會銷售咨詢產品,公司的經營遇到困難。也就在這個時候,汪建中開始有了一些其它的想法。
2006年,汪建中使用自己及親屬的名字,開立了9個證券賬戶,同時相應在各銀行開了資金賬戶,用于資金買賣的轉移。
完成前期準備后,汪建中利用自己的“股神”光環,進行搶帽子交易(又叫搶先交易,是指證券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自己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波動中獲利),此時的汪建中,已由避免散戶盲目的初衷,蛻變到利用這種盲目賺錢。
“汪建中前期要先買入大量股票,緊接著他就會對他所持有的股票進行所謂的分析和推薦,利用他自己的知名度,把所謂利好消息告訴你,你認可我的見地,可能就會在我的報告推出后跟著我的看法去買這只股票。當大家都買這只股票的時候,股價自然會上升,我再把前期買的股票全部賣出了。”
陸昊表示,汪建中沒有辦法控制股民的資金,但是可以控制他對外發布信息推薦股票的優勢,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
“股票漲一分都賺錢”
2008年,證監會監測到汪建中賬戶內大額資金的異常流動,對他進行了調查。證監會對汪建中每次買入、薦股、賣出都做了統計,發現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汪建中的搶先交易行為——凡是他在知名媒體上發布薦股文章時,前期就會對應出現買入股票行為。對于搶先買入的股票,汪建中會在次日開盤1個半小時之內全部賣掉,無論是賠是賺。
汪建中被抓后,向檢察官道出了他賺錢的秘密:“不管股票是漲是跌我都買,還因為營業部給我定的手續費特別低,是萬分之六。這么算來,股票漲一分錢我都賺錢。”
對話檢察官
記者:此案對現在所謂的股市“名嘴”有什么警示意義?
陸昊:會對于股評人的行為規范產生約束和警示作用。一些境外股票市場規定,股評人要對自己持有股票的事實或者行為進行預告。有過預告行為的,就可以排除犯罪。搶先交易是指證券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的證券,以便通過期待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但這些人員和機構依據有關法律,已經公開作出相關預告了,不視為搶先交易操作。
記者:遭受損失的股民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賠償?
陸昊:可能困難大一些。因為民事上來講,誰主張誰舉證,我說我在某某時間買了工商銀行,我現在做賠了,但是我之前聽了汪建中的意見,這要拿出證據來支持,這對于一個普通投資人來說,可能困難比較大一些。而且汪建中搶帽子交易行為本身就是新型犯罪,民事難度會更大一點。
55次交易賠了10次
檢方指控,在近兩年時間里,汪建中總共實施了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針對38只股票和權證。
汪建中搶先買入的都是大盤藍籌股。經過汪建中的推薦,這些股票當天開盤價明顯高,漲幅絕大部分超過大盤漲幅。其中賺取利潤比較高的是權證。2007年4月,汪建中動用7個賬戶資金,對武鋼權證進行了一次搶帽子交易,一次就獲利1156萬元。據陸昊介紹,因為風險大,汪建中只做短線,否則資金就可能被套住。不過,在55次交易中,汪建中還是有10次賠了錢。
承認不道德否認犯罪
被抓之后,汪建中始終不認可自己的罪名,他認為自己的行為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是不道德。
汪建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多次會見了汪本人,他說汪對指控覺得“不妥”。“他很難過,也很郁悶。他當時認為自己所做的是種投資技巧,頂多算搶先交易。當然他表示會尊重法院的最終判決。”
本報記者 邱偉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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