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上訴的風險是:若查清原判決沒有查清的事實和證據,可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即可能加刑。
李德林/文
5月18日上午宣判,下午律師楊照東就去了昌平總參看守所,與黃光裕會面。但黃光裕是否上訴,依然未知。
上訴是黃光裕唯一可以減輕刑期的途徑。《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二審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有可能使黃光裕案刑期增加的是檢察院的抗訴。但從中國資本市場的過往看,無論是德隆系唐萬新案,還是科龍系顧雛軍案,抑或是之前更早的中科創案,均未出現過檢察院抗訴的先例。
黃光裕案一旦啟動上訴程序,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僅黃光裕一人上訴,那么同案的許鐘民及黃妻杜鵑,也將在二審法院一并審查。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如果發現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但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一旦遇到這種情況,黃光裕的上訴就可能出現風險:發回重申后,若查清原判決沒有查清的事實和證據,可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這意味著,可能加刑。
黃光裕案錯綜復雜。黃光裕被捕后,大批官員隨之落馬,這些官員盡管在本次審理中沒有牽涉,但不排除司法機關在偵查其他官員犯罪事實時,新發現黃光裕牽涉其中的可能,法院可對新發現的犯罪事實進行漏罪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