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6月25日訊(見習記者 高麗) 黑龍江人劉某在青島宣傳西安某生物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在國外上市的虛假信息,向市民出售該公司的所謂“原始股”14萬余股,銷售額達66萬余元,從中獲利14.6萬余元。近日,市南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0萬元。
32歲的劉某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9月,她認識了孫某(在逃),從孫某那里獲知西安某生物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策劃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購買這家公司的股權后,一旦該公司上市,肯定會賺很多錢。于是,劉某和孫某商定,由劉某在青島地區代理轉讓該公司的股權,并從中獲取提成。隨后,劉某在四方區某大酒店的一個房間內組織推介會,與孫某一起向市民宣傳西安某公司的股票即將上市,購買“原始股”將來可獲取高額回報。
與此同時,劉某還積極向他人推銷西安某公司的一家關聯公司的股權。2005年9月至12月,劉某先后向市民王某 、李某等20余人轉讓西安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原始股”4萬余股,銷售額26萬余元,劉某獲取提成 6.6萬余元。
2005年12月,劉某至西安某公司考察后,注冊成立青島萬寶通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劉某招來5個人對外聯系客戶推銷西安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股權,由劉某經手辦理股權的轉讓手續并提取相應的差價利潤。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期間,萬寶通公司先后向呂某 、劉某等30余人轉讓兩家公司的“原始股”10萬余股,銷售額達40萬余元,劉某從中獲取提成8萬余元。
后來,由于西安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至今未上市,購買兩家公司“原始股”的市民向青島證監局舉報 。經青島證監局調查認定,萬寶通公司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不具有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而設立公司,且成立公司后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為主要活動,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應當認定自然人犯罪。被告劉某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向公眾代理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其行為屬于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判決劉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