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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媒體的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0:22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本報7月19日11版 股改倒逼 *ST數碼火線重組 信息披露本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是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但是,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有些信息由于涉及到商業機密,如果披露出來,會使上市公司處于被動的局面。 前段時間,長江 但是,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很多情況下,在上市公司正在或將要發生重大事件的時候,普通投資者和某些“消息靈通人士”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至少在獲得的時間上是這樣。這就可能為后者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避險提供了便利,而這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是極不公平的。而且,上市公司散布虛假信息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如果媒體把上市公司試圖隱匿的真實信息或未能及時公布的信息予以公布,或是把上市公司散布的虛假信息予以澄清,無疑將成為監管機構之外的另一種監督力量。至少,這樣可以縮小普通投資者和某些“消息靈通人士”的信息不對稱。 (韓菲/北京)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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