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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結構不完善 監事會形同虛設-拯救股市(7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3日 18:29 新浪財經

  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監事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盡管《公司法》已經實施7年有余,但從上市公司監事會的運作情況來看,其實施情況與《公司法》的要求相去甚遠。

  從形式上來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形同虛設。一是機構沒有到位,有76.47%的公司監事會沒有設立辦公室、審計監督部門等辦事機構,監事會監督失去了強有力的支撐。二是
人員沒有到位,如76.47%的公司沒有專職監事,全部上市公司有90%左右的監事屬非專職監事。三是日常工作不到位,有9.15%的公司監事會日常工作都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四是部分監事會的檔案管理、會議紀要等不完善。

  從內容上看,上市公司監事會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52.9%的監事會沒有檢查過公司的財務;94.11%的公司監事會沒有發現、指出過公司董事、經理在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沒有一個公司監事會提議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

  監事會監督缺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

  從主觀上來說,由于公司重視不夠,監事會沒有下設審計監督職能部門,監事無法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司真實的、第一手的信息資料,因此監事會不可能實施有效監督,只能處于“形同虛設”的狀態。由于監事會人員不專職。監事兼職過多、過雜是當前監事會人員不能實現真正意義到位的通病,使得很多監事無暇顧及監事工作,僅充當掛名監事而已。另外,監事個人素質不高,資歷太淺,難以擔當監事工作的重任,也是主觀原因之一。

  從客觀上來說,《公司法》中雖然對監事會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就如何充分發揮監事會的職權和作用,《公司法》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細則,而且法律也沒有賦予監事會具備直接調整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行為的能力與手段。因此,監事會的監督工作,在大多數公司充其量不過是起到一種咨詢和建議作用。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獨大和股東缺位。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相當嚴重,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實質上是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一手操縱的。監事會成員實際上大都也是由大股東的“股權代表”提名決定的,監事會主動去發現問題、提出問題的情況總是比較少見,監督工作僅停留在表面上。

  從管理層面來說,監管部門對監事會的工作重視不夠。監管部門把注意力停留在公司董事、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身上,忽視了監事會這個本應在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中起關鍵性作用的群體。

  (注:本文為蔡慎坤先生授權新浪網獨家發布,嚴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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