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橡塑股方溝通協商暨調整方案的公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7日 11:2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經與流通股股東的廣泛溝通,根據非流通股股東的提議,現對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或“冰山橡塑”)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公司董事會認為調整后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兼顧了各方利益。
公司股票將于2006年6月8日復牌。 一、關于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情況 公司董事會受公司全體非流通股股東的委托,辦理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事宜。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5月29日刊登公告以來,公司董事會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網上路演、熱線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走訪部分投資者等多種形式與流通股股東進行了廣泛的溝通。根據溝通結果以及非流通股股東的提議,現對本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對價數量作出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原方案為:“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A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將獲得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3股股份。” 現調整為:“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A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將獲得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8股股份。” 除上述情況外,冰山橡塑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未做其他調整。 二、公司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的補充保薦意見: 公司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的補充保薦意見如下: 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是在公司、保薦機構、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經過廣泛溝通、協商,尤其是認真吸收了廣大流通股股東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體現了對流通股股東的尊重和對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的重視。本次方案的調整并不改變保薦機構前次所發表的保薦意見結論。 三、律師事務所對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的補充法律意見 針對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律師出具了補充法律意見書如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在目前階段已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有關各方必要的授權和批準,符合《指導意見》、《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經公司公告后尚需提交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審議。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內容和修改程序符合《指導意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經修改后的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經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批準后實施。 四、獨立董事對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的補充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武春友、張啟鑾對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發表補充獨立意見如下: 1、本次調整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本次修訂后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執行的對價水平,這將更有利于保護公司流通股股東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對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暨對《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的修訂。 4、本獨立意見是公司獨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調整所發表的意見,不構成對前次意見的修改。 綜上所述,公司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是在充分聽取流通股股東的建議與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原則和基本建設的變化,對對價的測算依據和過程也無實質性的影響。《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全文和摘要中涉及對價內容的地方都做出了相應的修訂,請投資者參閱2006年6月7日刊登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www.sse.com.cm)上的《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修訂后的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要提交公司相關股東大會審議。 五、附件: 1、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 2、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修訂稿>; 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之補充保薦意見; 4、遼寧華夏律師事務所關于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之補充法律意見 ; 5、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此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的補充獨立意見。 以上文件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m)查閱。 特此公告。 大連橡膠塑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6年6月6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