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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高新股改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3日 08:5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東湖高新股改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會議未通過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2、公司將于刊登本公告后次一交易日(2006年5月24日)復牌。

  二、會議召開情況

  1、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06年5月19日14:00時

  網絡投票時間為:2006年5月17日至2006年5月19日每個

股票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權登記日:2006年5月11日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武漢市洪山區華光大道1號東湖高新(資訊 行情 論壇)大樓公司會議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方式:現場投票、委托董事會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6、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何世虎先生

  7、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截止股權登記日,公司總股本275,592,200股,其中流通股為83,200,000股。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834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83,073,09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6.43%。

  2、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表決的法人股股東及授權代表4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68,430,600股,占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87.5454 %,占公司總股本的61.1159%;

  3、流通股股東出席情況

  流通股股東及授權代理人共830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4,642,494股,占流通股股份總數的17.5992%,占公司總股本的5.31%。

  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流通股股東及授權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900股,占流通股股份總數的0.0023%,占公司總股本的0.0007%;

  通過網絡投票的流通股及授權代表共828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4,640,59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總數的17.5968%;

  通過征集投票方式委托董事會進行表決的流通股及授權代表共0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總數的0%。

  4、其他出席人員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相關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四、會議審議和表決情況

  (一)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了《關于以資本公積金向流通股股東轉增股本并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議案》,議案全文詳見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

  (二)議案表決結果

  1、全體股東表決情況:

  贊同134,143,364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3.27%;

  反對48,929,73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73 %;

  棄權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

  贊同131,934,60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78.3317%;

  反對36,496,00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21.6683%;

  棄權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0%。

  3、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

  贊同2,208,764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的流通股股份總數的15.08%;

  反對12,433,73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的流通股股份總數的84.92%;

  棄權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的流通股股份總數的0%。

  4、參加表決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如下:

  鑒于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審議議案雖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但未獲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司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未能獲得本次相關股東大會批準。

  公司將于刊登本次會議公告后次一交易日(2006年5月24日)復牌。

  五、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六、備查文件

  1、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決議;

  2、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股權分置改革

  相關股東會議的法律意見書

  致: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吳團結出席了公司于2006年 5月19日召開的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并對本次會議進行律師見證。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董事會關于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已于2006年4月18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通知中載明了召開會議基本情況、會議審議事項、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和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安排、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現場登記方法、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身份認證與投票程序、董事會征集投票權程序等事項。公司于2006年5月9日、5月12日發布了兩次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現場會議于2006年5月19日在武漢市洪山區華光大道1號東湖高新大樓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何世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參加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并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834人,代表股份183,073,09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6.43%。

  1、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的非流通股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4人,代表股份168,430,6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總數的87.5454%,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1.1159%。

  2、流通股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的流通股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830人,代表股份14,642,494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31%。其中,出席現場會議并投票的流通股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2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總數的0.0023%,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007%;參加網絡投票的流通股股東共計828人,代表股份14,640,59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總數的17.5968%。 通過征集投票方式委托董事會進行表決的流通股股東共0人,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總數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相關股東會議。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相關股東會議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審議的事項為《關于以資本公積金向流通股股東轉增股本并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議案》,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事項與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議案須公司股東進行分類表決,除須參加表決的股東以三分之二表決權數的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外,還須流通股股東以三分之二表決權數的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

  四、董事會征集投票委托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征集投票權為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采取無償方式,向截至2005 年5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份公司全體流通股股東征集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投票權,征集時間為自2006年5月11日至2006年5月18日期間工作日的每日8:30-11:00、13:30-17:00。

  為本次委托投票征集,董事會制定了《公司董事會征集投票權報告書》,該函披露了股份公司基本情況及本次征集事項、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基本情況、征集人的基本情況、征集方案、征集人就征集事項的投票建議及理由、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和內容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征集人董事會保證《公司董事會征集投票權報告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證不進行有償或者變相有償征集投票權的活動;保證不存在利用或者變相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權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公司董事會征集投票權報告書》于2006年4月18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征集人董事會為本次投票委托征集制訂的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和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管理辦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委托書經被征集流通股股東按本次董事會投票委托征集函確定的授權委托規則簽署送達并經審核確認有效后,對被征集股東和征集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董事會具有公開征集審議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相關股東會議投票委托的主體資格;本次董事會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權委托書內容及董事會代為投票的程序等事項合法、有效。

  五、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1、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采取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兩種方式投票表決。

  2、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了表決。

  3、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提供的網絡投票平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的起止時間為2006年5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交易日每日的9:30-11:30及13:00-15:00,網絡投票結束后,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表決總數和表決結果。

  4、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董事會將現場投票、征集投票的結果上傳至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合并統計了審議議案的現場投票、征集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審議的議案獲得了全體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未獲得全體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議的議案未獲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六、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簽字)

  (蓋  章)

  吳團結: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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