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郵科技(600476)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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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4日 09:0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為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得股票為3股。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A股股權登記日為2006年4月26日。 ●復牌日:2006年4月28日,本日股價不計算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 ●自2006年4月28日(與復牌日相同)起,公司股票簡稱改為“G湘郵”,股票代碼“600476”保持不變。 一、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相關股東會議情況 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4月12日、13日分別獲得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參與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的批復》(贛國資產權字【2006】99號)和財政部《財政部關于批復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函》(財建【2006】192號)同意,2006年4月19日經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審議通過。表決結果刊登在2006年4月20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 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內容 1、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簡介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股份作為向流通股股東的對價安排,從而獲得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流通的權利,即每10股流通股可以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股股份,流通股股東獲付的股份總數為10,500,000股。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總量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流通股股東本次獲得的對價股份不需要納稅。 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承諾義務。 2、方案實施的內容: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實施為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得股票3股。 3、對價安排執行情況表 三、股權登記日、上市日 1、股權登記日:2006年4月26日。 2、對價股份上市日:2006年4月28日,本日股價不計算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 四、證券簡稱變更情況 自2006年4月28日(與對價股份上市日相同)起,公司股票簡稱改為“G湘郵”,股票代碼“600476”保持不變。 五、股權分置改革實施辦法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實施對象為股權登記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1、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的股票對價由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計算機網絡,根據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持股數,按比例自動計入帳戶。每位股東按送、轉股比例計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數點后尾數大小排序向股東依次送一股,直至實際送股總數與本次送股總數一致,如果尾數相同者多于余股數,則由電腦抽簽派送。 2、社會公眾股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具體實施辦法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股權結構變動表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股本結構變動表(單位:股) 七、有限售條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預計時間表 注1、湖南省郵政局和中國速遞服務公司將履行相關法定承諾:①持有湘郵科技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②在前項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數量占本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十;③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本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將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八、其他事項 公司名稱: 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 系 人: 王飛 陳好 聯系地址: 長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麓谷基地玉蘭路2號 郵政編碼: 410205 電話: 0731-899 8688 傳真: 0731-899 8686 電子信箱: copote@copote.com 國際互聯網網址: www.copote.com 九、備查文件 1、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 2、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意見書及補充保薦意見書; 3、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于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見書及補充法律意見書; 4、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公告; 5、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于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的法律意見書。 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6年4 月24 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