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重大訴訟事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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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08:5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鴻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
1、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名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該案的基本情況: (1)原告:武漢嘉盛物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盛物業") (2)被告: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鴻公司") (3)起訴狀主要內容: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2004年11月29日,嘉盛物業與湖南鴻森文化教育產業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受讓了湖南鴻森文化教育產業有限公司對本公司的450萬元到期債權。2004年12月6日,嘉盛物業與本公司就本公司償還嘉盛物業債務和嘉盛物業承包長信大廈物業管理事宜達成協議,協議約定本公司從2004年12月20日起將長信大廈的物業管理項目承包給嘉盛物業經營,在嘉盛物業承包長信大廈的物業管理期間不向本公司主張債權,雙方就此簽訂了《委托物業管理合同》。本公司未能依約定將長信大廈的物業管理交嘉盛物業承包經營,嘉盛物業于2005年5月起訴本公司。 (4)請求事項: 要求公司立即清償450萬元債務并支付違約金50萬元。 3、其他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本公司向原告說明了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觀原因,在相互諒解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和解協議。 4、判決情況: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0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 (1)本公司差欠嘉盛物業450萬元; (2)嘉盛物業同意本公司按20萬元支付違約金; (3)嘉盛物業考慮到本公司目前困難,如本公司在2005年7月底前償還嘉盛物業50萬元,并在2005年月12月底前能還清450萬元欠款(含以物抵償),則嘉盛物業將放棄向本公司索取違約金的權力。如本公司未能在2005年7月底前償還申請方50萬元,則本條前款約定自行終止,嘉盛物業有權按協議約定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嘉盛物業預交的35010元案件訴訟費由本公司承擔。 5、調解書執行情況 本公司未能按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嘉盛物業于2005年8月30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有關事項對公司基本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尚無法預計該項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是否會產生較大影響。 7、備查文件目錄: (1)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09號應訴通知書 (2)民事起訴狀 (3)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09號民事調解書 (4)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武執字第00306號執行通知書 特此公告 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6年1月23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