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涉訟事項補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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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2日 01:5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上海證券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四川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太極集團訴朝華集團、四川立信、重慶朝華晶化石有限公司(簡稱"晶化石公司")、涪陵大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陶瓷")、重慶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涪陵建陶")及本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二、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書查明的本案基本情況 2001年11月13日,太極公司與朝華集團簽訂了《互保協議》,約定雙方應當為對方的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并在銀行不接受對方作為擔保單位的情況下,各方有義務提供各自的子公司西昌電力及太極實業作為銀行貸款的擔保單位!痘ケf議》中約定的互?傤~為2.6億元。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間,朝華集團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重慶分行、中國銀行重慶涪陵支行、中信實業銀行重慶分行楊家坪支行、興業銀行重慶分行、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枳城支行簽訂了16個借款合同,借款總金額為3.0372億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的短期借款。按約,借款償還期限為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間。太極集團、太極公司分別為朝華集團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 2004年11月5日,四川立信與太極集團簽訂《質押協議》,約定:鑒于太極集團和太極公司為朝華集團的3.0372億元銀行貸款提供了擔保,四川立信同意將其持有的西昌鋅業2.8305億元股權(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43.98%)作質押為太極集團提供反擔保。 2004年12月8日,本公司向太極集團出具了《擔保函》,為四川立信對太極集團2.8305億元的股權質押提供擔保。隨后,晶化石公司、大華陶瓷、涪陵建陶分別向太極集團出具《擔保函》,為四川立信的股權質押擔保再次提供擔保。 2005年7月至9月期間,在朝華集團的3.0372億元到期銀行借款中,太極集團和太極公司共計為朝華集團代償還借款3.0367億元。由于朝華集團的債務風險,太極集團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案的判決情況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朝華集團向太極集團支付3.0367億元并承擔從太極集團及太極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至付清時止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對本判決第一項朝華集團的債務,太極集團有權對四川立信質押的其占西昌鋅業43.98%的股權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本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朝華集團的債務在以四川立信質押的其占西昌鋅業43.98%的股權拍賣、變賣的價款清償后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晶化石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朝華集團的債務在以四川立信質押的其占西昌鋅業43.98%的股權拍賣、變賣的價值清償不足時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5)涪陵建陶對本判決第一項朝華集團的債務在四川立信質押的其占西昌鋅業43.98%的股權拍賣、變賣的清償價值不足3.0372億元時在3.0372億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6)大華陶瓷對本判決第一項朝華集團的債務在四川立信質押的其占西昌鋅業43.98%的股權拍賣、變賣的清償價值不足2.5億元時在2.5億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上述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太極集團訴朝華集團、四川立信、晶化石公司、大華陶瓷、涪陵建陶及本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初審判決下達后,本公司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判決已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公司將對上述擔保涉及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該事件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無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6年1月11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