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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見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9日 02:5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見書

  上海證券報 

  致:健康元(資訊 行情 論壇)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杜”)受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作為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以下簡稱“本次股改”)的特聘專項中國
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2004年修正)、《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改通知》”)及《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中國法律”),指派本所律師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改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并對相關股東會議的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并出具本法律意見。

  并且,鑒于金杜已就公司本次股改于2005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并根據公司與流通股股東溝通的結果,就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調整內容于2005年12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金杜現就《法律意見書》涉及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手續補辦事宜一并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杜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深圳市百業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業源”)與鴻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信行”)2005年11月22日簽訂的《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東之一致同意股權分置改革協議書》(以下簡稱“《股改協議書》”);

  3、百業源與鴻信行2005年11月22日簽署的《非流通股股東授權委托書》(以下簡稱“《授權委托書》”);

  4、公司200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的《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股權分置改革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會議通知》”);

  5、公司2005年11月28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的《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投票委托征集函》;

  6、公司2005年12月7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的《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公布日期進行調整的公告》(以下簡稱“《調整通知》”);

  7、公司2005年12月14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的《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8、公司2005年12月22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的《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9、公司相關股東會議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10、公司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系統的股東登錄及投票結果;

  11、公司相關股東會議會議文件;

  12、商資批[2005]2967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13、商外資資審A字[2005]0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金杜依據中國法律,遵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的相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公司主體資格

  根據《通知》的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后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本通知施行前已設立的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內補辦審批登記手續。”因此,如《法律意見書》公司主體資格部分結論(二)所述,公司目前的外資比例為18.54%,應當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補辦外商投資審批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商務部2005年12月2日出具的商資批[2005]2967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公司獲準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憑上述商資批[2005]2967號批文向國家商務部領取相應的《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及向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005年12月8日,公司取得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商外資資審A字[2005]0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金杜認為,公司已就其18.54%外資股份取得有效的外資主管部門批準,其作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尚待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公司作為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就本次股改向外資主管部門的報備

  根據《股改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在發出召開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通知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直接報送國家商務部備案。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后,外商投資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家商務部報送股權分置改革有關文件。

  根據公司2005年12月27日出具的《說明》,公司已于2005年11月30日,即本次股改相關股東會議通知公告之日(2005年11月28日)后第2個工作日,將本次股改方案報送商務部備案。

  金杜認為,公司已將本次股改方案報送國家商務部備案,符合《股改通知》及相關中國法律要求。

  三、相關股東會議

  (一)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1、根據《股改協議書》、《委托授權書》、公司章程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于2005年11月28日及2005年12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刊登了關于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及《調整通知》,并于2005年12月14日及2005年12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了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為了方便公司股東行使相關股東會議表決權,公司向股東提供了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系統,并在發布的相關股東會議通知及提示公告中,明確載明了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需審議的事項,符合《管理辦法》及《操作指引》的規定。

  3、根據金杜律師的核查,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時間為2005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期間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符合《管理辦法》及《操作指引》的規定。

  4、相關股東會議現場會議于2005年12月28日下午14時在深圳市銀湖旅游中心召開,現場會議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內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相關股東會議的人員資格

  1、金杜律師對出席相關股東會議的公司法人股股東的持股證明、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或授權委托證明書、外資法人股股東的持股證明、授權委托證明書、證券賬戶卡和持股證明及公司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系統的股東登錄與表決結果進行了核查,確認出席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或代理人)共2,659人,代表公司股份數555,391,58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91.06%。具體如下:

  現場參加會議的非流通股股東代表1人,代表股份數452,4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本的100%,占公司總股本的74.18%;

  參加網絡投票的流通股東或股東代表2,658人,代表股份數102,961,585股,占公司流通股本的65.37%,占公司總股本的16.88%。

  2、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共9人出席了會議;

  上述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程序

  經金杜律師見證,相關股東會議現場投票采用現場記名投票及董事會征集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了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議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監票和計票;同時,公司通過上交所的交易系統提供的網絡投票系統,為未到現場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其他股東提供了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現場投票結果為:

  同意452,430,000股,占參加相關股東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81.46%;

  反對0股,占參加相關股東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0%;棄權0股,占參加相關股東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0%。

  流通股股東網絡投票結果為:

  同意7,543,094股,占參與表決的流通股東所持表決權的7.33%;反對95,417,166股,占參與表決的流通股東所持表決權的92.67%;棄權1,325股,占參與表決的流通股東所持表決權的0%。

  經綜合統計相關股東會議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結果,相關股東會議對《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議案》之表決結果如下:

  股東代表股份數同意股數反對股數棄權股數無效票數贊成比例

  全體股東555,391,585459,973,09495,417,1661,325082.82%

  流通股東102,961,5857,543,09495,417,1661,32507.33%

  非流通股東452,430,000452,430,000000100%

  其中,參加表決的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和表決情況如下:

  股東名稱持股數量議案表決情況

  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3,989,80020,674,644股反對3,315,156股未投

  徐艷麗257,475257,475股反對

  吳斌250,200250,200股反對

  中國銀行--嘉實滬深300(資訊 行情 論壇)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46,100246,100股同意

  張昆244,175244,175股反對

  董敏244,063244,063股反對

  唐電英241,850241,850股反對

  龍曉英237,175237,175股反對

  陳余氏235,025235,025股反對

  彭宇228,020228,020股反對

  綜上,相關股東會議經流通股股東以95,417,166股,占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92.67%反對,否決了《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議案》。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金杜認為,公司已就其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有效的外資主管政府部門審批。公司已根據《股改通知》的有關規定將本次股改方案報送商務部備案。公司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召開、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符合中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相關股東會議否決《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議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五份,經本所承辦律師簽字并經本所蓋章后生效。

  (下接簽字頁)

  (本頁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暨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頁,無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靳慶軍

  潘渝嘉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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