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豐華(600615)2005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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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5:4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1.1、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半年度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于http://www.sse.com.cn。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1.2、 獨立董事沈揚華,因公務出國未能出席本次董事會。 1.3、 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 1.4、公司負責人李杰,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李行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李行軍聲明:保證本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況 2.1 基本情況簡介 2.2 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2.2.1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幣種:人民幣 2.2.2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適用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扣除少數股東損益1,885,125.99元后,非經常性損益合計為65,424,249.03元. 2.2.3 國內外會計準則差異 適用√不適用 §3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3.1 股份變動情況表 適用√不適用 3.2 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表 3.3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適用√不適用 §4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4.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 適用√不適用 §5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5.1 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 單位:萬元 幣種:人民幣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總金額為 0 元。 5.2 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 單位:萬元 幣種:人民幣 5.3 對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 適用√不適用 5.4 參股公司經營情況(適用投資收益占凈利潤10%以上的情況) 適用√不適用 5.5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與上年度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適用√不適用 5.6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適用√不適用 5.7 利潤構成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 √適用不適用 報告期凈利潤6,961.48萬元,較上年同期增加6,625.77萬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報告期內公司與漢騏集團的互負債務被法院進行了司法沖低,履行了公司與前控股股東因借款擔保和反擔保所形成的償債義務,據此公司對與漢騏集團、冠生園的三方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沖銷,轉回已計提的壞賬準備5,497.21萬元,沖銷多提的預計利息1,358.50萬元。 5.8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5.8.1 募集資金運用 適用√不適用 5.8.2 變更項目情況 適用√不適用 5.9 董事會下半年的經營計劃修改計劃 適用√不適用 5.10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說明 √適用不適用 5.11 公司管理層對會計師事務所本報告期“非標意見”的說明 適用√不適用 5.12 公司管理層對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非標意見”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的說明 適用√不適用 §6 重要事項 6.1 收購、出售資產及資產重組 6.1.1 收購或置入資產 √適用不適用 單位:萬元 幣種:人民幣 6.1.2 出售或置出資產 適用√不適用 6.1.3 自資產重組報告書或收購出售資產公告刊登后,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適用不適用 本項收購有利于北京紅獅涂料產業的穩定發展,為其污染搬遷解決了搬遷廠址,并由于該廠廠房等配套設施比較齊全,大大縮短了搬遷改造的工期。公司控股北京紅獅80%的股權,上述收購資產將按照公司控股比例和相應會計政策計入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北京紅獅會因此增加2340.93萬元凈資產,但對公司第三季度凈利潤沒有重大影響。 6.2 擔保事項 √適用不適用 單位:萬元 幣種:人民幣 6.3 關聯債權債務往來 適用√不適用 6.4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適用不適用 1、公司原第一大股東漢騏集團于2002年初,以暫借款名義向公司調動資金,并通過銀行分別劃轉了6000萬元和6077.61萬元。2003年4月漢騏集團書面承諾返回該筆欠款,但至今仍未歸還。為此,公司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判令漢騏集團歸還欠款6000萬元和6077.61萬元,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法院裁定被告漢騏集團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償還本公司人民幣6000萬元和6077.61萬元,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公司申請執行,上海一中院委托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執行。濟南中院將公司與漢騏集團之間的互負債務抵消后,已對漢騏集團申請執行本公司的債務追償糾紛案進行結案處理,并將在漢騏集團與本公司債務追償案以及漢騏集團與鑫茂綜合商社聯營糾紛案中對公司資產的查封全部予以解封,同時將繼續執行漢騏集團對本公司的其余欠款812.27萬元。 目前,公司位于東方路2981號上海豐華賓館和上海豐華商廈的全部投資權益已經解封,漢騏集團對公司位于上海東方路3601號房屋及土地、臨沂北路100弄18號401室職工住房的查封,因查封時限已過,已自動解封。該重大訴訟事項已于2005年6月24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上。 2、公司原第一大股東漢騏集團的關聯企業漢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1999年以合作開發北京宋家莊小區的名義向公司借款3000萬元,被告的另一關聯企業北京漢騏投資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濟南潤嘉投資有限公司)于2000年以出讓北京紅獅10%股權的名義向公司收取股權轉讓款5216.92萬元,后因政策限制,轉讓協議無法履行而終止。漢騏集團于2003年12月12日書面承諾對上述欠款負連帶責任,并出具了還款計劃,但至今未予兌現。公司依法向上海一中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的還款責任和連帶還款責任,歸還欠款8,216.92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本案將于2005年7月26日開庭審理。該重大訴訟事項已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上。 3、2001年12月24日,公司與上海銀行虹橋支行簽訂了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冠生園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由于公司在借款期滿后未能償還貸款本息,2003年3月31日冠生園履行了連帶保證責任。2003年4月22日冠生園起訴公司支付人民幣2,035.80萬元及案件訴訟費,并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根據(2003)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法院凍結了公司投資于北京紅獅的股權和一分公司的全部投資權益,并查封上海東方路3601號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該重大訴訟事項已于2003年6月13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上。 鑒于公司在上述重大訴訟1中,已經依法履行關于本公司與冠生園、漢騏集團之間的因貸款、貸款擔保及貸款反擔保產生的主債務人的還款義務(詳見本節(十一)其他重大事項“1、公司與漢騏集團、冠生園三方債權債務清算沖銷事項”),其中包括該筆借款,因此公司將積極辦理解除相關資產的凍結和查封手續。(下轉C6版) 4、公司為上海搪瓷不銹鋼制品聯合公司5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因被擔保人到期沒有還清借款,引起司法訴訟,公司被判負連帶清償責任,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計685.98萬元。上海一中院為此凍結了公司持有的上海金陵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326.32萬股,經評估拍賣,所得款項已結付申請執行人。現根據上海一中院裁定,本案已經執行終結。公司將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向上海搪瓷不銹鋼制品聯合公司進行追索。該重大訴訟事項已于2005年1月18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上。 6.5 其他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不適用 1、公司與漢騏集團、冠生園三方債權債務的清算抵銷事項 冠生園作為擔保方為公司11,150萬元逾期借款承擔了連帶償債責任,因而起訴反擔保方漢騏集團,形成了(2002)滬二中民三(商)初字147、148、149、150號四份民事調解書,確認了漢騏集團對冠生園的債務11,150萬元,并負擔訴訟費116.024萬元。其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03)滬二中執字第183-1號、183-2號民事裁定書,對漢騏集團所持公司3,100萬股國有法人股進行了司法拍賣,拍賣所得5166.5萬元已償付冠生園。 基于上述民事調解書,漢騏集團于2004年4月12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形成(2004)濟民一初字第21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本公司對漢騏集團的債務11,274.52萬元(含利息)、訴訟費57.37萬元、保全費56.32萬元。 2004年7月7日,公司向上海一中院起訴漢騏集團,要求漢騏集團歸還欠款12,077.61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上海一中院立案審理本案,漢騏集團對庭審地點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一中院裁定駁回;漢騏集團再次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05年3月24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0、271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漢騏集團返還本公司12,077.61萬元,并承擔相應訴訟費用和財產保全費用122.88萬元。 2005年6月20日,濟南中院以(2004)濟中法執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書作出裁定,并以(2004)濟中法執字第295號通知書通知本公司,法院已經對本公司訴漢騏集團的借款糾紛案與漢騏集團訴本公司的債務追償糾紛案進行了債務互抵,互抵后漢騏集團尚欠本公司812.27萬元,法院決定對漢騏集團申請執行本公司的債務追償糾紛一案作結案處理,對漢騏集團尚欠本公司812.27萬元繼續執行。 鑒于上述司法裁定,公司在冠生園、漢騏集團之間的因貸款、貸款擔保及貸款反擔保產生的主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據此公司本報告期對上述三方債權債務進行了抵消帳務處理。抵消前,漢騏集團在公司“其他應收款”項下欠款12,218.95萬元,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已按照扣除股權拍賣所得5,166.5萬元后的余額的90%計提了壞賬準備,累計計提壞帳準備6,347.2萬元,賬面余額7,052.45萬元。抵銷后“其他應收款”賬面余額944.43萬元,公司繼續按照賬面余額的90%計提壞賬準備,本期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并影響當期利潤5,497.21萬元。另外抵消前,公司帳面應付冠生園12,238.07萬元(含預提的利息),抵消后沖銷多提的預計利息并影響當期利潤1,358.5萬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紅獅與北化集團的債務處理事項 子公司北京紅獅曾向北化集團借入款項2,985萬元,借款期限1年,每年續簽。因2001年公司與北化集團協商債轉股事宜,故從2001年6月起,借款協議未再續簽,原協議繼續有效,北京紅獅每季度依據北化集團郵寄的利息計算單計提借款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賬面共計列示借款本金2,985萬元,借款利息2,162.26萬元,其他欠款30萬元,合計債務5,172.26萬元。上述債務已經雙方核對一致并簽署了債權債務確認書。 2004年12月30日,北京紅獅與北化集團達成協議:北京紅獅償還北化集團2,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結清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北京紅獅即付北化集團20萬元首付款,余款最遲在2006年2月前支付(如逾期償還,北化集團有權按原債權金額追索)。上述情況已于2005年1月5日公告于上海證券報。由于該協議的約定事項尚未完全執行,相關債務余額尚未沖銷,公司本期按款項性質將上述款項合并調整到“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3、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紅獅因光大銀行借款糾紛案被查封資產的解封事項 截止2005年1月24日,北京制桶廠已經履約分期清償了光大銀行的債務本金。根據協議,光大銀行應依約解除對北化集團、北京紅獅的財產所采取的訴訟保全措施,同時免除北化集團、北京紅獅該筆債務的連帶擔保責任。近日根據公司要求,北京紅獅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查證得知:北京紅獅因光大銀行借款糾紛案被查封的五處房地產(豐全字第01180號、豐全字第01490號、豐全字第02717號、豐全字第01855號、豐全字第01832號)已全部解封。 4、公司股票于2005年2月16日起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事項 由于公司2004年度實現凈利潤489.33萬元,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于2004年2月3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遞交了關于公司股票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申請報告。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批準,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于2005年2月16日起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變為“ST豐華”,證券代碼“600615”不變,股票漲跌幅限制仍為5%。 § 7 財務報告 7.1 審計意見 7.2 披露比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潤表 利潤表 編制單位:2005年1-6月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杰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李行軍 會計機構負責人: 李行軍 7.3 報表附注 7.3.1 本報告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紅獅參股24%的聯營公司杜邦紅獅(北京)涂料有限公司2004年6月29日修訂了公司章程,隨后在組織機構、生產格局、財務管理等方面本期發生了重要變化,北京紅獅已基本喪失對杜邦紅獅(北京)涂料有限公司在決策程序、生產、銷售、技術、物流、人事以及財務等方面的影響力,按《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為更準確、更可靠、更相關地提供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經北京紅獅董事會一致同意,對杜邦紅獅(北京)涂料有限公司的投資自2005年1月1日起由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以2004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的賬面價值20,797,342.84元作為新的投資成本。該項會計政策的調整對本期利潤的影響金額為1,520,965.21元。 7.3.2 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公司會計報表合并范圍沒有變動。 董事長: 李杰 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6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