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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9日 05:4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我公司董事周春生、曾勇、何瓊、劉少陽、陳小林、梁德智、林莉、周敏及監事周文章、唐才剛、譚寧君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告知公司第三大股東成都勱達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上述董事未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章及旭光公司章程第80條關于
公司董事應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之有關規定,對于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主體資格不進行應有盡職調查,放任其任意修改調整重要財務數據,同時該報告書遺漏與本次收購有關的重大訴訟,遺漏收購方關聯公司情況,已侵犯了公司及原告作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利;上述監事在公司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利益時,未履行公司法及旭光公司章程第149條所賦予之職責,對公司董事上述行為未進行有效監督并要求其予以糾正為由起訴前述董事、監事。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上述董事未盡誠信、勤勉、注意之義務,未對公司控股股權轉移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及審慎審核,2005年6月3日所作出的《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事宜致全體股東報告書》無效;同時判令上述董事對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主體資格重新審慎盡職調查,并重新作出決議;上述監事忠實履行監管職責,對上述董事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公司董事、監事認為,在此次股權轉讓事項中,收購方廣東新的科技集團公司向公司董事會提供的《關于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財務報告有關事項的說明》,以及深圳南方民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2003年審計報告》、廣東中信協誠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誠信情況的核查報告》等有關資料;公司法律顧問(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對成都國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轉讓事宜已被京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一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駁回京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等已基本反映了收購方的有關情況。故董事會先后于2005年5月9日、2005年6月3日召開第十五次、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該收購事項。各位董事、監事基于收購方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了誠信、勤勉義務,本著誠信、勤勉及審慎原則充分發表了意見,按照有關程序審議通過了《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廣東新的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事宜致全體股東報告書》并及時公告。

  我公司董事、監事將依法委托律師集體應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00五年七月八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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