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立案、4月開庭,之后三次因案件復雜、影響重大而延期宣判的“楊劍波[微博]狀告證監會[微博]案”終于有了結果。
12月26日上午9點30分,北京(更多獨家財經新聞,請加微信號cbn-yicai)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訴訟被駁回,當事人楊劍波表示“不服”。楊劍波代理律師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翼飛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宣判延期三次比較少見,因楊劍波準備上訴,會盡快準備上訴狀提起上訴。
在4月初開庭審理期間,原被告雙方曾就三大焦點問題進行了當庭激辯。
本案爭論焦點一是,“光大烏龍指事件中”,錯單交易信息能否構成《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內幕信息。
對此,楊劍波方面認為,本案錯單交易信息在案發當日下午對沖交易開始之前已經被媒體揭露從而處于公開狀態。
但法院認為,內幕信息以媒體揭露的方式公開至少應該滿足三個要見:第一,相關媒體報道能夠為市場主體所廣泛周知;第二,媒體所揭露的信息具有完整性;第三,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相信相關媒體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相關網絡媒體關于錯單交易信息的報道對市場主體來說不能滿足可靠性的要求;其次,原告提交的其他網站對于錯單交易信息的報道均是對21世紀網報道的轉載,不能形成相互佐證關系從而使市場主體相信其內容真實可靠;最后,在光大證券于當日下午發布公告之前,相關媒體對當日上午大盤指數大幅上漲的原因還有諸多其他推測和報道,市場主體無法僅僅基于21世紀網的報道而相信其內容真實可靠。
因此,對于楊劍波方面主張的錯單交易信息在光大證券當日下午對沖交易開始之前已經公開的主張,法院認為“不能成立”。
本案爭論第二個焦點是,光大證券案發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否構成基于既定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從而不構成對內幕信息的利用。對此,法院認為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成立。
法院認為,關鍵是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否利用了錯單交易信息。在內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者知悉錯單交易信息后實施了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原則上即應推定其利用了內幕信息,從而具有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本案中,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基于錯單二建立了巨額多頭頭寸的情況下,同時在證券市場賣出和在期貨市場市場做空的單邊對沖交易,其利用內幕信息對市場可能產生的單邊影響,不能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
第三個爭議焦點是,楊劍波是否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院認為,將光大證券于當日下午實施的對沖交易認定為內幕交易并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不違反《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維護資本市場次序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
綜上,法院就兩案合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這個結果,當然是非常意外的,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市場的一般游戲規則。很多宣判的內容都是很牽強附會的,這個結果是超出了很多人意料的,包括我在內。”楊劍波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還將繼續上訴。
(編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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