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這一“程序錯誤”引發了A股史上最大的異動交易事件,上證指數罕見地1分鐘內漲幅超5%,隨后下跌近百點。圍繞一系列索賠焦點,股民與光大證券各執一詞。投資者維權為何姍姍來遲?證券公司對索賠有何異議?反思事件,能否折射出A股機制的深層次不足?
焦點1
缺少相關規定,股民虧了找誰?
根據證監會[微博]行政處罰書,光大證券還在發生程序錯誤后,采取賣空股指期貨等操作對沖風險,因此被罰沒所得超過5.2億元。“烏龍指”更讓投資者遭遇“過山車”行情。記者在多位原告的起訴書中看到,股民損失多則20萬元,少則8萬元-9萬元。“上午看到股指飛漲,還以為‘牛市來了’,一口氣買進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貨,不到一周就虧損20.09萬元。”來自廣西南寧的投資者李某說。但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稱,索賠存在受理的“程序問題”。一是針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目前未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二是對于部分原告起訴的期貨異常交易及內幕信息違規問題,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確的范疇;三是現有內幕交易認定更多針對個股而非股指。
原告方面也坦言,案件所必須的部分司法解釋遲遲未能出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作出司法解釋,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證券欺詐何時出臺司法解釋,一直為市場所關注,亟待加快立法進程。”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說。
光大證券代理方還表示,錯單也是一種市場風險。“下錯單的人要承擔責任,跟風下錯單同樣要承擔風險。”而投資者代理方認為,不應因為規則不完善,就損害投資者的公平權益。
焦點2
是否暴露股市缺乏風控機制缺陷
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鑒于楊劍波[微博]已提起行政訴訟,建議投資者民事索賠也應中止審理等待結果。不過,被告方光大證券坦言,光大證券公司內控的確存在缺陷。證監會此前已認定,光大證券內控缺失、管理混亂,自營業務套利系統存在技術設計缺陷才導致異常交易發生。“作為我國首起以股指為對象的異動交易事件,‘光大烏龍事件’暴露出隨著高頻交易等新興產品興起,股市缺乏風控機制的缺陷。”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說。
摩根大通原金融工程副總裁、上海交大高級金融學院研究員葉俊逸表示,券商交易員的資金權限通常不超過公司本金2%,據此光大交易員的資金權限本應不過4億-5億,但天量資金卻瞬間入市。“內控不完善的風險值得警惕,莫讓‘誤操作’成內控質量低下的借口。”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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