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王一鳴
昨日(8月5日)上午9點,光大證券“8·16烏龍指”引發的民事索賠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
審判長在開庭時介紹,本次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計61件,將會合并審理,其中律師嚴義明代理33件,許峰代理16件,林嶸代理8件,王智斌代理4件。其余案件包括零星無代理人、外地律師代理的部分案件,下次另行安排庭審。
本次審理,根據各方在證據交換中發表的意見,法庭將分為:1,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2,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3,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4,內幕交易行為是否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這四大爭議焦點展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國內,因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訴訟方面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投資者損失如何計算、因果關系如何認定等都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文支撐。這也意味著,案件如何審理或成難題。但無論結果如何,本案都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臺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提供了實踐基礎。
是否存在內幕交易/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觀察,庭上原被告雙方申辯激烈。對于原告方律師提出的“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的罪名,被告方光大證券代理律師(以下簡稱被告律師)提出,證監會[微博]并沒有就此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相關案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駁回起訴。
被告律師指出,原告在證券、期貨市場遭受的損失,在法理上,是純粹經濟利益損失,該損失只有在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或者行為人屬于故意的情況下,受損者利益才受到法律保護!澳壳捌谪浄刹]有明確民事責任賠償,在侵權過錯上,光大證券沒有主觀過錯!
他還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內幕信息)回應稱,證券法(75條)對內幕信息的定義是指,對公司經營、財務及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定義中指向的是對個股或某個上市公司,并沒有涉及整個證券市場!痹诒桓媛蓭熆磥,錯單信息不屬于法定內幕信息,證監會是事后認定,引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這一兜底條款,值得商榷。
不過,他同時承認,烏龍指當天上午的錯單交易對市場產生了重大影響,但并不是光大證券有意為之,而錯單交易是證券市場的組成部分,就如同潮起潮落,下錯單者與市場參與者均應承擔風險。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許峰指出,光大證券常常忘記證監會關于其內幕交易的處罰事實,并且之后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F下,面對投資者索賠時,卻對“內幕交易”提出異議,是“欺軟怕硬”。
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現場觀察,當審判長將庭辯導入“光大證券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這一焦點時,光大方面提出原告方應“增長見識”,使得雙方火藥味漸濃。
在該環節,首先,被告律師引用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相關規定解釋對沖的必要性,即對多、空下單避免風險敞口,當錯單交易發生后,公司對下午繼續對沖交易的決定符合公司“市場中性原則”的交易策略。
嚴義明則對上述反向對沖策略提出質疑:“對沖最早出現在貿易領域,以規避外匯波動帶來的盈虧風險。對沖交易是對暴露的風險進行保護,如果確定這個后,再來看光大這次交易,其上午的交易原先是以獲利為目的的,但如果存在反向操作,即意味著上午的交易難以產生利潤(預期),因其將被反向操作所抵!眹懒x明提出,那么,不管市場怎么波動,該筆投資都不會產生盈利和虧損,卻要承擔手續費損失。
“一個公司為什么會按計劃做虧錢的事情?所以,光大上述說法是一個借口。”此外,嚴義明指出,光大證券所引用的公司規定并沒有法律程序!皩_交易并不違法,但應該向投資者公開內幕交易,光大證券則沒有,侵犯了投資者的公平交易權!
對于嚴義明的觀點,光大代理律師則略顯沉不住氣,其回應稱,本次案件為新型案件,原告代理人并不了解對沖交易,應通過本案“增長見識”。但他未就嚴義明的觀點予以反駁。
投資者損失如何界定/
在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界定這一問題上,雙方也存在著明顯分歧。
原告方認為,由于法律就內幕交易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計算損失,受損當事人應基于基準價格計算損失。例如,以代理期貨投資者為主的王智斌律師將本案分為兩類,針對一般侵權案件,就是以烏龍指當日11點05分之前持有的空倉平掉之后所產生的實際損失,作為索賠依據。
“另一類為內幕交易案,則是在11點05分之后,買入多單的總點位數,減去平掉的多單所產生的點位數,其中的差額乘以300,即為投資差額損失!蓖踔潜笸ズ蟾嬖V《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許峰則向記者概括指出,“無論是股指期貨還是基金、股票,我用的一個計算損失的基本方法是,用買入平均價減去賣出平均價或基準價,再乘以相關投資標的數量。”
“基準價確定的是內幕信息公開后十個交易日,如果十個交易日之內賣出,就是買入平均價減去賣出平均價乘以數量,如果是十個交易日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那就是買入平均價減去基準價;基準價的計算是內幕信息公開日后十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彼瑫r指出。
光大代理律師對此并不認同,他認為,在錯單發生后,在內幕信息公開后的股票交易價格,不能反映當時的真實價格;應計算實際買入價格和真實價格(假設不存在內幕信息)之間的差價。計算差價損失時,應該扣除系統性風險和市場因素影響。他亦承認,此種計算為“理想狀態”。
此前光大證券2014年中報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訴訟89起,涉訴標的約1202萬元。”
不過,上述數字僅代表“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師之一的王智斌在現場向記者表示,其代理的均為股指期貨投資者,除了今日開庭的4個案件 (涉及金額約49萬元)。還有一個案件已立案但尚未開庭,涉訴金額約144萬元。剩余的12個案件將在今天立案,涉訴金額300多萬元!八裕覀儗嶋H總共代理了17件,涉訴金額500余萬!彼f。
據記者了解,多位原告代理律師除立案案件之外,均還有其他案件等待立案,本次庭審尚有投石問路之意,而無論結果如何,本次庭審都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臺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提供了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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