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強調,當事人對賠償方案有異議的,仍然有權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索賠
■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上周五,中國證監會通報萬福生科案的相關處罰決定。昨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該案中各方關注的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
一、支持探索市場化的對民事侵權的補償機制
對于“平安證券[微博]推出的對適格投資者進行先行補償的方案,是否會影響投資者對萬福生科提起民事訴訟的訴權”的疑惑,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依法合理確定補償標準的前提下,證監會認為,欺詐上市發行案民事權利糾紛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侵權損害,是一種高效率、低成本解決證券市場民事侵權糾紛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益嘗試,證監會支持探索一種市場化的對民事侵權的補償機制,消除市場違法違規的不良后果。
“過去幾年,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投資者賠償問題效果非常不理想,取證難、認證難、耗時長、索賠少,投資者和專業人士對投資者賠償制度反映比較大,本次嘗試是有效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和方法。”新聞發言人說。
他同時指出,協商并不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簡單協商,應該根據有關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辦理,主要著力點還是依法公平合理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他進一步指出,目前平安證券已將投資者賠償基金繳付到位,龔永福夫婦也已將3000萬股萬福生科股票質押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由投資者保護基金監管,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賠償方案的協調實施,證監會盡最大努力監督方案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
“當事人對賠償方案有異議的,仍然有權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索賠。”新聞發言人表示。
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沒有任何資格限制
對于“為什么只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做出‘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等處罰規定,而沒有撤銷該所的證券服務業務許可”的疑問,新聞發言人表示,這是由業務許可類型和法律法規決定的。
他進一步解釋: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資格確認和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兩項行政許可項目,為此,司法部和證監會共同發布了“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于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與會計師事務所不同的是,根據現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沒有任何資格限制,因此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不存在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的內容。
同時,證監會不僅依據《證券法》對博鰲律師事務所做出了沒收收入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且依據相關辦法規定的最嚴厲的措施,對博鰲所采取了“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上述措施體現了證監會對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律師事務所嚴懲不貸的處理態度。”新聞發言人說。
三、重在懲戒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
對于“為何僅對萬福生科處以30萬罰款等措施”的疑惑,新聞發言人介紹,萬福生科涉嫌證券違法事項有四項,一是通過編造重大虛假財務數據的方式,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騙取發行核準,屬于發行欺詐;第二,201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第三,2012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第四,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產事項履行及時報告、公告義務,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報告予以披露。此外,還涉嫌偽造金融票證,違反相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但并不是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因此是有差別的。
“上述證券違法事項的前三項和偽造金融票證事項,已涉嫌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萬福生科及有關責任人員龔永福、覃學軍的欺詐發行及虛假記載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新聞發言人說。
他同時介紹,此次處罰,證監會僅僅是對萬福生科第四項證券違法行為依法按規定給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上述事項中不涉及刑事責任的高管給予行政處罰。
“這體現了從重從快處罰的原則。”新聞發言人表示,一方面,處罰要與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后果相適應,另一方面,對萬福生科案的處罰,體現了重在懲戒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
他同時表示,除去接受刑事調查和承擔行政處罰之外,作為萬福生科造假的始作俑者,龔永福夫婦已將3000萬股萬福生科股票質押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作為履行賠償責任的保證。從對萬福生科及實際控制人的處罰的綜合力度來看,體現了證監會對財務造假欺詐上市行為從嚴從重打擊態度,也體現了證監會在政策上更加注重對投資者賠償的政策取向。
四、對平安證券處罰體現從重原則
對平安證券暫定3個月保薦資格的質疑,新聞發言人也做出解釋。
第一,暫停保薦資格三個月的起算時間,是從行政處罰決定書正式下達的時間算起。從證監會對平安證券及其責任人的執法態度來看,也是體現了從重處理原則,“如對平安證券的處罰明顯重于近年來證監會對綠大地等類似案件給予的處罰”。
第二,平安證券不僅被采取暫停保薦資格三個月的處罰,而且平安證券已經立案調查,被采取暫不受理其保薦業務推薦的監管措施。
“這是保薦制度實施以來的第一例。”新聞發言人說,而萬福生科案是一個標桿。
第三,考慮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理。證監會將以對平安證券處理為標桿,對當事主體是否主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作為給予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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