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邱偉)黃光裕之兄、新恒基集團老板黃俊欽于5月25日刑滿獲釋,現已返回北京的居所。
記者獲悉,今年2月,黃俊欽因內幕交易、偷越邊境、單位行賄3罪并罰,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決中,黃俊欽被提起公訴時唯一的重罪——“中行騙貸案”因證據不足,其合同詐騙罪指控未被法院認定,黃俊欽由此洗脫騙貸4億罪責。
轟動一時的“中行騙貸案”牽涉甚廣,不但首富黃光裕當年涉案,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相懷珠也是在查辦此案過程中受賄落馬。按照檢方起訴時的指控,黃俊欽以虛假材料詐騙中行4億余元貸款,如被定罪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并罰沒財產。
如今,這起備受關注的騙貸大案以無罪收場,同案受到騙貸指控的新恒基副總于星旺、楊力夫,公司財務周武洲被法庭當庭宣告無罪后釋放。這3人被羈押時間短則3年,長的已經關了5年多,3人獲釋后未向公檢法機關提起國家賠償。
據悉,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方也未抗訴,上訴期滿后判決生效。按3年半刑期,2008年11月被抓的黃俊欽于今年5月25日獲釋。此外,黃俊欽的妻子陳若文因與黃俊欽共犯偷越邊境罪,獲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為何3罪并罰判了3年半?
2006年,公安部啟動了對黃俊欽的立案調查。當時主辦“中行騙貸案”的就是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2008年1月,黃俊欽得知相懷珠想讓其女兒保送進清華大學(微博),便積極運作此事。其間,黃俊欽托下屬多次向相懷珠轉達希望盡快結案,以減少對新恒基公司的負面影響。相懷珠答應了此事,在新恒基公司與中行達成還款協議后,相懷珠建議做撤銷案件處理。
此后,因保送相懷珠女兒上學的事情沒有辦成,黃俊欽托下屬將人民幣20萬元交予相懷珠夫婦。新恒基公司涉嫌貸款詐騙的案件后于2008年下半年獲公安部撤案處理。
不過,在短短3個月后,黃氏兄弟案發被抓,并抖出了行賄相懷珠的事情,相懷珠最終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相懷珠妻子李善娟被判有期徒刑1年7個月。而黃俊欽和新恒基公司則被控單位行賄20萬元,其“中行騙貸案”也被翻出并被公訴。
黃俊欽的內幕交易罪涉及他在ST金泰上的1720萬獲利。2007年7月前后,*ST金泰因重組事宜接連出42個漲停板,股價從3.96元一直漲至26.58元,堪稱A股之最。
法院審理查明,作為ST金泰的董事長及該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黃俊欽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總經理的建議,同意向該公司注入優質地產項目資產。后黃俊欽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間,指令人員累計買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余萬股,成交額1011萬余元。2007年7月9日,山東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關信息后,黃俊欽指令將282萬余股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額共計人民幣2731萬余元,獲利1720余萬元。
黃俊欽的偷越邊境罪是夫妻共同犯罪。黃俊欽曾向陳若文提供了1份身份信息虛假的港澳通行證。陳若文使用這個假證件,在4個半月時間內出入邊境達30余次。
今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黃俊欽有期徒刑兩年半,以單位行賄罪判處黃俊欽有期徒刑1年,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黃俊欽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最終對黃俊欽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1000元。此外,被告單位北京新恒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犯內幕交易罪,被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被告單位北京市新恒基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本報記者 邱偉 J179
為何4億元合同詐騙不成立?
2008年11月26日,黃俊欽案發被抓,其弟黃光裕則在半個月前已被警方帶走調查,后黃光裕獲刑14年、罰沒8個億。2010年7月,檢方對黃俊欽提起公訴,44歲的黃俊欽被控合同詐騙、內幕交易、偷越邊境、單位行賄4項罪名。
針對合同詐騙罪,檢方指控,1996年至1997年,黃俊欽為解決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資金,指使新恒基公司副總楊力夫用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北京市恒基電器公司的名義,虛構急需采購進口家用電器以滿足市場需求的貸款理由,先后騙取中行北京分行貸款2.09億元。此外,黃俊欽與新恒基副總于星旺、楊力夫預謀后,使用編造的北京靜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冒用該公司名義,先后騙取中行北京分行的外匯貸款150萬美元,流動資金貸款1.5億元人民幣。1997年,黃俊欽用假按揭的方式,再騙中行北京分行的樓宇按揭外匯貸款877.551萬美元。案發后,新恒基總公司將4億余元貸款本金全部歸還。
檢方認為,黃俊欽、于星旺、楊力夫、周武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或者冒用其他單位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大肆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法院審理后認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并宣告3名被告人無罪。法院審理查明,雖然黃俊欽等人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虛假材料,但黃俊欽向銀行抵押了鵬潤大廈的部分資產,涉案抵押物經數次評估,價值均足以抵償貸款。“打個比方,我借你8塊錢,但是押了個價值10塊錢的東西在你手里。我還不上8塊錢,10塊錢的東西就歸你了。這就很難證明我主觀上是要騙走這8塊錢。”法律人士分析說,合同詐騙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法院認為,黃俊欽等人向銀行提供了真實有效的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抵押物價值均足以抵償貸款,銀行在貸款人不清償債務時,可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清償抵押物的權利來獲得救濟。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黃俊欽對取得的貸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認定。
法律人士分析,黃俊欽的行為如果準確定性,應屬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在于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不過,《刑法修正案(六)》是于2006年施行,而黃俊欽的行為發生在1996年和1997年,根據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不能適用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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