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一蕙
5月28日,因子公司牽涉“毒膠囊”事件,天方藥業停牌。然而,公司的負面事件非此一項,還有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
記者最新獲悉,投資者起訴天方藥業虛假陳述案件已由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如無意外,按正常司法流程,上市公司將在幾日后即可收到原告起訴書。這無疑將會對正在進展中的公司與中國醫藥的重組產生影響。
“天方藥業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已經立案。”昨日,鄭州中院立案庭給出了明確答復。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天方藥業虛假陳述案源于財政部去年10月11日正式對外發布的《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二十一號。根據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河南天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結果,發現了多項違法行為,包括多列費用少繳稅款、虛構交易開具高達9.35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等。
此后,上市公司于10月26日以“相關問題說明的公告”為題,披露了所涉事項的整改情況。公司并未在文件中披露并羅列來自財政部的詳細檢查結論,對巨額違規融資事項僅表示出于“簡化手續”的需要。而據記者手頭的一份辦事處對公司200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事實上天方藥業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向兄弟公司天方物資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對方到銀行貼現取得資金并將資金轉回天方藥業,或直接將票據交付相關關聯單位貼現。
因為上述近10億元的違規金額較大,且占2009年當年公司總資產近三分之一,使得公司自然無法逃避財政部的“罰單”。從其情節看,在財政部同期檢查的114家企業中,絕大多數為警告形式的處罰,而天方藥業等21家公司處罰為罰款,屬于情節較重。
而更進一步的邏輯或許構成了投資者起訴的理由。鑒于上述行為已經明顯違反《會計法》和國務院《票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這一財務違規行為由此可推及上市公司2009年年報存在財務信息的虛假記載。據原告方面律師觀點,財政部的處理決定多次要求天方藥業調整賬冊,可見其已披露的2009年年報數據必定不真實,必然影響投資者判斷。由此,若投資者在判斷該公司盈利能力和誠信方面產生了誤導并因此受到了損失的因果成立,則原告獲得勝訴的可能性并非沒有。同時,起訴的前置條件業已具備,上述財政部的處罰決定可被直接認定為起訴虛假陳述的證據。
據《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根據《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8條,只要購買了存在虛假陳述的股票,交易時間符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幾個時間點的要求,即存在因果關系,具備索賠條件。而據原告方面根據公開信息的推定,上市公司2009年年報發布日,即2010年3月16日可視為虛假陳述“實施日”,而2011年10月11日為“揭露日”,公司此后正式公告日為更正日,在此期間買入且未全部拋售的投資者均可提出索賠。
公司目前與中國醫藥的重組正在推進中。若訴訟至交易完成還未了結,中國醫藥勢必需要對天方藥業之前的過錯行為負責甚至買單。此外,天方藥業因為“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訴訟,其資本市場形象亦會大打折扣,或許也對其后續重大事項的籌劃產生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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