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披露
早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在通報將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內幕交易解釋》)的有關情況時,披露了黃光裕案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詳情以及和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等2個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顯示,1969年5月9日出生的黃光裕在2007年4月至9月期間,利用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關村”)擬重組時,先后三次累計買入中關村股票1.4542億股,賬面收益3.9969億元。
具體來看,2007年4月,中關村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產置換,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產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龍燕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9310萬余元,賬面收益348萬余元。
2007年7、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并安排被告人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女份有限公司監事杜鵑(編注:黃光裕妻子)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余元,賬面收益3.06億余元。
期間,被告人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4.14億余元,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被告人許鐘民還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故意泄露給其妻李善娟及相懷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余股,成交額共計181萬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鐘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許鐘民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還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其中黃光裕系主犯,杜鵑、許鐘民系從犯。
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黃光裕、杜鵑、許鐘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二億元。以被告人杜鵑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億元。以被告人許鐘民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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