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證券 > 陳發樹追討云南白藥股權 > 正文
【財經網專稿】記者 趙靜 白蘭 4月27日早九點,陳發樹的代理律師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澄清國家煙草專賣局2012年4月19日對陳發樹先生行政復議申請回復函的律師函》。希望國家煙草專賣局能夠進一步解釋回函的內容,說明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批復為什么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并希望國家煙草專賣局能在三個工作日作出答復。
本刊記者從陳發樹代理律師李慶處了解到,4月23日,國家煙草總局對陳發樹就云南白藥(微博)股權申請的行政復議,以信訪便簽的非正式形式作出回復。李慶認為,中國煙草總公司的對紅塔集團轉讓股份一事,批復為“不同意轉讓股份”是一個行政行為,針對這一行政行為,陳發樹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了行政復議,后得到了國家煙草總局“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回函,這讓他們從回函的內容和形式上都感到不解。因此,陳發樹及其律師決定向國家煙草專賣局再次提出申請,要求進一步解釋行政復議的回函。
2009年9月,陳發樹與云南紅塔集團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紅塔集團將其持有的云南白藥全部股份以人民幣33.543元/股轉讓給自然人陳發樹,轉讓總價款約22.07億元人民幣。當時雙方約定,此次轉讓須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
兩年后,遲遲等不到結果的陳發樹將紅塔集團告上法庭。2012年4月16日,該案在云南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同時,今年1月17日,一份來自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批復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對此,陳發樹向國家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批準股權轉讓。
4月23日,陳發樹拿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的《回函》,稱“經查,你的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就此,陳發樹于4月27日再次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楊小軍向本刊記者表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只有一個法定條件,即不是行政行為,沒有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煙草總公司的批復已經對陳發樹的合同產生實際影響,是行政行為,不受理復議是違法的。
就此,記者致電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目前尚未得到回應。
(證券市場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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