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洋
核心提示:這次,吃云南白藥(微博)也無法彌補陳發樹心靈的創傷了。4月16日,陳發樹訴云南紅塔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在云南省高院開庭。
這一次,吃了云南白藥也無法彌補陳發樹心靈上的創傷了。4月16日,陳發樹訴云南紅塔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在云南省高院開庭。
自2009年9月向云南紅塔有限公司(下稱云南紅塔)付款22.08億元購買云南白藥(000538.SZ)6581.39萬股以來,陳發樹一直陷在股權該筆不能過戶的糾結中。
2011年12月,陳發樹將云南紅塔訴至云南省高院,討要云南白藥股權。可訴訟過程中,云南紅塔一方提供的證據,卻將股權轉讓遲遲不能過戶的責任推向了中國煙草總公司(下稱煙草總公司)一份拖延了800多天的批復。這份歷時800天的批復,賦予了云南紅塔解除與陳發樹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權利。
在16日庭審過程中,云南紅塔一方表示,其早已將與陳發樹的股權轉讓協議上報至煙草總公司(上報文件在800多天后才得到煙草總公司的批復),履行了其所有的合同義務,因而應駁回陳發樹的訴訟請求;而陳發樹一方要求法院對上述歷時800余日批復的相關證據進行司法鑒定,以證實其真實性。
“我們不相信煙草總公司會在800多天后才作出批復,我們不知道這背后是否有云南紅塔的因素摻雜其中,因此我們需要鑒定相關證據的形成時間;同時我們請求法院對云南紅塔報送煙草總公司的文件進行調查取證,以確定是否是由于云南紅塔的原因導致煙草總公司遲遲未作出批復。”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李慶告訴本報記者。
李慶向本報記者透露,對于煙草總公司這份歷時800天的行政批復,陳發樹已向煙草總公司的上級部門——國家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國家煙草總局已于4月16日接收其申請材料,會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行政復議的決定;而由于行政復議結果可能對上述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陳發樹一方已向云南省高院申請中止訴訟,以等待上述行政復議的結果。
4月16日,記者試圖與云南白藥股權轉讓項目中云南紅塔方面的經辦人李熙聯系,但對方的電話一直被轉入語音信箱;云南紅塔母公司紅塔集團企劃部的相關人士則向記者表示,云南紅塔是紅塔集團的子公司,其與陳發樹之間的訴訟,紅塔集團并不知道具體細節;而云南紅塔方代理律師孫玲向訴訟相關方留下的電話,記者撥打后卻被告知是空號。
眼下,關于陳發樹與云南白藥的一切,都聚焦在了煙草總公司這份馬拉松式的行政批復上。長達800余天的批復周期,究竟由誰造成?而云南白藥二股東的地位,又將花落誰家?
歷時800天的行政批復
事件的起源還要追溯到2009年,彼時本著“回歸主業”愿望的云南紅塔,做出了將其持有的6581.39萬股云南白藥股權轉讓的決定。
2009年1月4日,作為云南紅塔國資監管機構的煙草總公司做出了《關于云南紅塔集團轉讓持有的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項的批復》,同意云南紅塔轉讓其持有的云南白藥股權。
隨即,云南白藥二股東云南紅塔擬轉讓股權的消息對外發布。
2009年9月10日,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雙方約定陳發樹以33.54元/股的價格,購買云南紅塔手中的6581.39萬股(占當時總股本的12.32%),股權轉讓總價達22.08億元。按照這份《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方能實施。
雖然合同中約定“須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但由于煙草總公司早在2009年就曾批復同意過云南白藥股權轉讓,彼時,這一限制條件在陳發樹看來,并不是什么高門檻。
2009年9月16日,陳發樹按照合同約定,將22.08億元的股權轉讓款全部支付給紅塔集團,卻由此陷入了長達兩年半的漫長等待。據陳發樹一方介紹,其在等待云南白藥的股權過戶過程中曾多次與云南紅塔方面溝通,但一直被對方告知“尚未收到辦理股份過戶所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批復意見”。
2011年12月8日,陳發樹以股權轉讓糾紛為由,將云南紅塔訴至云南省高院。2011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受理此案。
就在云南高院受理此案后,戲劇化的一幕發生了。
兩年來云南紅塔遲遲未等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批復意見”火速出爐。2012年1月17日,煙草總公司正式做出了批復意見,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而此前,煙草總公司在2009年1月做出的批復中,表態稱“同意云南紅塔轉讓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藥股權”。
兩次表態大相徑庭,且從云南紅塔提交的證據觀察,煙草總公司2012年1月做出的批復竟然耗時27個月,800余日。
“我們是在2012年3月15日,云南省高院組織交換證據時,才知道云南中煙早在2009年12月2日就已經向煙草總公司上報了請求批轉該股權轉讓的書面請示,而煙草總公司直到200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復。”李慶稱。
云南紅塔方面提供給云南高院的證據顯示,2009年12月2日,云南紅塔的母公司云南中煙工業公司向煙草總公司上報了《云南中煙工業公司關于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協議轉讓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請示》,但煙草總公司一直未就該事項進行批復。
2011年5月4日,云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再度就云南白藥股權轉讓事項上報煙草總公司,煙草總公司依然保持沉默。
直至2011年12月,云南省高院受理了陳發樹的訴訟,2012年1月17日,煙草總公司的批復才姍姍來遲。而這一批復距云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2009年12月向其上報該股權轉讓事項,已過去了800余日。
而在煙草總公司表態“不同意本次股權轉讓”后,2012年1月19日,云南紅塔告知陳發樹,由于未能獲得國資監管機構的批準,云南紅塔與陳發樹間關于云南白藥的股權轉讓合同將按約定解除,而陳發樹付出兩年半的22.08億元股權轉讓款將被無息退回。
批復時間的法律漏洞
一石激起千層浪,煙草總公司這份歷時800天,卻又與此前表態相異的批復,隨即成了案件的新焦點。在多位法律專家看來,煙草總公司的做法不僅相當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甚至身陷濫用職權、故意拖延之責。
對于陳發樹與云南紅塔間的股權糾紛,中國政法大學(微博)王衛國教授認為,這個案子中最有看點的就是那800多天的批復期。
根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及第27條的規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而國有股東與擬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后,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同時應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也就是說,在立法中,僅對煙草總公司首次批復云南紅塔擬轉讓云南白藥股權的時間進行了10天的限制;而對煙草總公司二次批復云南紅塔與陳發樹間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未作限定,而這一時限被煙草總公司延長到了800多天。
一位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的專業人士表示,雖然我國立法對于煙草總公司在多長的時間內應對云南白藥股權轉讓事項進行批復,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按照程序正當的原則,可以推斷出正常程序下應在多少天內予以批復,但這一時限絕不可能延長到800天之久。煙草總公司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相當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指出,在煙草總公司將第二個行政批復的期限延長至800多天背后,首先影射了一個立法“黑洞”的問題,畢竟相關法規對審批機關第一次批復做出了10天的限制,而第二次批復時間卻未作限定。這留下了立法的缺陷。
“即使立法上沒有對第二次審批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法律沒有規定時限不代表煙草總公司在審批過程中就沒有合理合法的時限,畢竟《行政法》中還有效率原則、便民原則以及及時履行職權原則等基本立法原則。從目前得到的證據來看,在煙草總公司長達27個月的審批過程中,其并未向云南紅塔、陳發樹或云南白藥方進行過任何的實地調查。如果煙草總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其在800多天的審批周期中,究竟做了些什么,那么煙草總公司就涉嫌濫用職權、故意拖延。”楊小軍稱。
另外,楊小軍稱,煙草總公司2009年1月第一次做出的批復對第二次的批復是有約束力的,不能在第二次批復中隨意更改意思。既然煙草總公司做出了第一個批復,而陳發樹一方基于對此批復的相信而進行了相關市場行為,并由此產生了利益,那么煙草總公司就有義務保護這種利益,不能出爾反爾,否則觸碰了涉嫌濫用職權的紅線。
證據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紅塔方認定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重要依據,是四份請示材料。
據云南紅塔方面提供的證據顯示,云南紅塔在2009年9月11日,即在與陳發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第二天,就向其母公司紅塔集團上報了《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將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體協議轉讓給自然人陳發樹的請示》;當日,紅塔集團又將這一股權轉讓事項上報至云南中煙。2009年12月2日、2011年5月4日云南中煙分兩次向煙草總公司上報了《云南中煙工業公司關于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協議轉讓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請示》。
可陳發樹一方對這四份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不認可。
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李漢成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2011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受理此案后,云南紅塔有一個月的答辯期,在這期間云南紅塔和陳發樹一方都可以提供證據,但云南紅塔卻沒有在這一個月提供上述四份請示材料,并且向云南高院申請延期一個月提交證據。
“在延期提交證據的一個月時間云南紅塔才拿出了這四份請示材料,在民事訴訟中只有提供證據困難,才能申請延期提交證據。如果這四份請示真的是在2009年、2011年就存在了,那么云南紅塔為什么會出現提供證據困難?況且此前陳發樹與云南紅塔一直處于合作關系,卻從來都不知道這四份請示的存在,這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我們懷疑這四份請示材料是云南紅塔方面后來補齊的,向法院申請了鑒定這四份申請的真實性。”李漢成稱。
目前,云南省高院尚未決定是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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