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迅
除去將公司注銷或遷址以外,上市公司“大小非”減持避稅還有一些另類的渠道,如通過“高送轉”、如通過“鷹潭模式”避稅……
財政部2010年11月30日發布消息,強調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等九種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須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在過去兩年以及未來會進一步催生上市公司“高送轉”,以此避稅。
同花順數據顯示,截至2月10日,39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1年分紅方案或預案,其中“高送轉”涉及23家上市公司。
對于熱衷炒作的中國A股市場來說,“高送轉”歷來是資本市場青睞的對象,但上海一位基金經理告訴記者,這種看似利好的分紅方案背后,其實另有玄機——即通過人為調整送、轉股日期進行“高轉送”,以達到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按照規定,對個人所持限售股征稅的范圍包含:“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都視為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限售股。但解禁日之后進行的送、轉股則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稅。
世紀證券分析師姜子旻告訴記者,自然人發起設立并上市的公司在限售期內不進行送股或轉股,等到限售期結束后再進行高比例送轉股票,“利用除權后較低的股票價格轉讓,就能極大降低稅負。”
那么,“高送轉”股票的時間選擇是可能存在避稅的關鍵。
2月9日,春興精工(002547.SZ)披露了2011年分紅預案,即每10股轉增10股,消息一出,當日春興精工即以漲停板報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于2011年2月18日上市的春興精工來說,其部分限售股的解禁日期將在2012年2月18日到來。
因此,春興精工披露2011年年報的時間在2012年3月31日,也就是說,其2011年“每10股轉增10股”分紅方案是在限售期以后進行的送轉。
這并非個案,2011年12月20日上市的榮之聯(002642.SZ)預披露的分紅方案是“每10轉10股派3.00元(含稅)”,其網下限售股上市日為2012年3月20日,但是其年報披露要到4月18日。
雖然無法得知23家預披露“高送轉”上市公司的真實動機,但投限售股征稅這一因素應該是考慮之一。
上述基金經理告訴記者,假設一位自然人股東持有春興精工公司限售股10萬股,如果在限售期結束后直接進行轉讓,那么其要按照當日股價繳納稅款。“如果在限售期結束后,經過10轉10的高比例轉股,該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變為20萬股,理論上,對應股價除權之后變成原股價的一半,此時該股東再進行股票轉讓,那么其中10萬股屬于限售股,另外10萬股屬于流通股,而流通股轉讓所得并不在個人所得稅征收之列。”
這樣一來,該股東只需就10萬限售股轉讓所得減去股票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繳納稅款,而此時股價已經除權,至少為原價的一半。也就是說,通過高比例送轉股票的辦法,限售股個人股東轉讓股票可以比正常納稅少繳超過一半的稅款。
上述基金經理坦言,“高送轉”行為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紅”,不必付現金,送出去的只是一張紙,隨著股票數量的增加,股價一般會相應調整,投資者持有股票的總價值并未發生變化,“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限售期結束之后,連續進行高送轉,把股價除權下來,這樣送轉的股票由于屬于在限售期結束后獲得的流通股,不用交稅,因此還是能避稅。”。
因此,上市公司不在限售期進行股票送轉,而是等到限售期結束之后再進行大幅度送轉,就能達到以除權后較低的價格轉讓股票進行避稅的目的。由此可見,高轉送股并不能為普通投資者帶來實利,但是投資者似乎不知道這種熱衷追逐“高送轉”的行為,其實在幫助上市公司避稅。
很多創業板和中小板公司之所以發行股價畸高,就是因為市場存在“高送轉”股的預期。
姜子旻認為,個人股東占絕大多數的創業板和中小板公司最終放棄限售期間的年度送轉股,而改在限售期結束之后再進行高比例送轉。這不僅對未來向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稅的效果帶來考驗,在國內資本市場逢高送轉必炒的情形下,更會加劇資本市場股價波動。
可以想象,趁著政策漏洞沒被修補,一旦限售期結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大股東就有動力抓緊時間推出“高送轉”方案,從而使得要征稅的股份比例被稀釋。
“但這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并不一定是件好事。一般而言,推出高送轉的過程,都會伴隨股價提前暴漲,目前,‘高送轉’預期較高的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的估值不低,不少自然人大股東或許會趁機減持。”上述基金經理提醒毫無信息優勢的普通投資者,“高送轉”概念炒作中的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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