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從骨子里熱愛黨的,我身上還有好多好的品質。”
“我十分后悔痛恨自己的過錯,一定會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請法官相信我”。
李啟紅
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林永安(丈夫)
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李啟明(弟弟)
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林小雁(弟媳)
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三百萬元。
譚慶中(公用集團公司原董事長)
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
鄭旭齡
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三十萬元。
周中星
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八百一十萬元。
鄭浩枝
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
陳慶云
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費朝暉
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追繳李啟紅及林永安的違法所得693萬元,林小雁違法所得1290萬元,鄭旭齡違法所得525萬元,鄭浩枝及陳慶云違法所得185萬元,周中星違法所得1810萬元。
●李啟紅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港幣四十萬元和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利用內幕交易買股票賺1983萬元
李啟紅從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譚慶中處獲得該集團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并與親屬利用內幕信息購買股票,賬面收益高達19832350.52萬元。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啟紅利用擔任中山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其他領導干部職務升遷、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賄賂港幣40萬元、人民幣10萬元。
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受賄罪
判處罰金2000萬元 沒收財產10萬元
本報訊 (記者章程、練情情 實習生黃舒嫻 通訊員穗法宣)昨日上午,隨著主審法官的判決宣告,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一案判決結果揭曉。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罪及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00萬元、沒收財產10萬元。同時接受判決的,還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啟明、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譚慶中等9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啟紅當庭哭喊“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 。
李啟紅弟弟李啟明當庭表示放棄上訴,其余9名被告均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庭上失控失聲痛哭
昨日上午,留著齊耳短發、身著黃色囚服的李啟紅等10名被告依次走進法庭,旁聽席上傳來親屬的低喊聲,李啟紅面帶微笑,揮起右手向親屬致意,隨后平靜地走到被告席上等待著命運的宣判。
主審法官宣讀判決的一小時內,李啟紅情緒平穩,甚至一度回頭張望前來旁聽的親屬,但被制止。
宣判結束后,李啟紅情緒頗為激動,大聲向法官表示“我的兩個罪比以往犯同種罪的人都判得重!”同時表示有三點很不理解,“從起訴到開庭,內幕交易定性都是情節嚴重,為什么剛才宣判是情節特別嚴重?” “我兩個罪都有自首情節,為什么內幕交易罪沒有自首情節?”“罰金具體數額我不知道是怎么算出來的?”
說完這些話,李啟紅失聲痛哭,“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法官安撫情緒后,李啟紅低泣著說,“我是從骨子里熱愛黨的,我身上還有好多好的品質。”含淚懇求法官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十分后悔痛恨自己的過錯,一定會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請法官相信我”。
庭外記者筆記遭搶奪
前來旁聽的家屬也非常激動,無法掩飾對一審判決結果的失望,幾位家屬哭紅了眼睛。走出法庭后,一個20來歲模樣的女孩看到記者手中拿著的本子,一把搶過去,厲聲指責:“你記!你記!誰讓你記!”另外兩位年紀稍大的男女馬上過來護著女孩,一同指責記者。庭外場面一度很混亂。據猜測,該小女孩為某被告家屬。
官員涉內幕交易典型案例
宣判后,廣東證監局法制處副處長劉杰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利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和國資部門正大力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整體上市,這些都有賴于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劉杰說,“希望有關黨政領導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從本案中吸取教訓,認真學習防控內幕交易有關法規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進行內幕交易,否則必將付出沉痛的代價,追悔莫及”。
庭審焦點
●質疑內幕交易罪 定性特別嚴重
法院:被告在內幕交易中是主犯
●堅稱存在自首情節 懇請從輕處罰
法院:交代內幕交易行為屬坦白
“從起訴到開庭,內幕交易定性是情節嚴重,為什么宣判是情節特別嚴重?”昨日宣判后,李啟紅情緒激動,當庭提出質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啟紅及其親屬利用從中山公用集團董事長譚慶中處所獲得的該集團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炒股,賬面收益高達上千萬元。法院認為,李啟紅在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從重處。
受賄罪存在自首情節
李啟紅及其辯護人在一審中提出對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受賄罪均有自首情節。法院查明,偵查機關在李啟紅交代自己所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時就已掌握該犯罪事實,法院認為李啟紅交代犯罪的行為屬于坦白情節,不予認定自首。但采納李啟紅提出的受賄罪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查明,認定李啟紅應承擔責任的內幕交易數額是檢察機關指控的236.5萬元,對李啟紅承認的200萬元數額不予采納。一審中,李啟紅及其辯護人曾提出公訴機關起訴的涉案金額與事實存在出入,“我告訴林小雁買入200萬元的股票,而不是起訴書中所說的236.5萬元”。
法院認為,林小雁依照李啟紅的授意,從李啟紅和林永安處提取236.5萬元用于購買股票,鑒于李啟紅與林小雁是內幕交易的共犯,故李啟紅依法應對236.5萬元承擔責任,不予采納李啟紅的辯駁意見。
是否上訴“我要考慮”
李啟紅在聽到宣判后,當場大聲表態,但并未表示要上訴,隨后用低沉的嗓音說“給我些時間,我要考慮”。
同案被告也相繼表示判刑太重,但除李啟紅弟弟“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我放棄上訴”,其余被告均表示“要考慮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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