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
開庭僅半小時,即宣告休庭。歷時已近一年的“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戲劇化地暫停了。
9月6日上午9時30分,股民李巖起訴“黃光裕等中關村科技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損失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原告李巖及其代理律師張遠忠到場,被告黃光裕一方則派出了4名代理律師。
10時,開庭僅半個小時,原告一方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并追加訴訟標的,而被告方代理律師則對此提出異議。之后,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合議后,再決定是否接受“原告追加訴訟標的和提供新證據”的請求。
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稱,目前,李巖提出的僅是第一階段的訴訟請求,而從證券交易所打印的第二批的交易明細顯示,李巖的累計交易損失為“數十萬元”。對此,黃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師李默稱,如果原告重新提出“數十萬元”的訴訟請求,尚需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損失證據和計算方法。
顯然,這個“小案子”,仍在繼續發酵之中。
內幕交易舊案
2010年5月18日,黃光裕案一審宣判,其中涉及的“內幕交易”事實為: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000931.SZ)的實際控制人,黃光裕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間,在“擬將中關村上市公司與黃光裕經營管理的北京鵬泰投資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通過其實際控制交易的6個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9310萬余元),截至6月28日,獲利348萬余元;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間,其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通過79個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13.22億余元),截至2008年5月7日,獲利3.06億余元。
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案”二審之后,因“內幕交易罪”等三項罪名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的黃光裕,已在獄中服刑至今。
2010年9月,股民李巖對黃光裕等人提起“內幕交易賠償”訴訟,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李巖稱,2007年4月到6月28日期間,黃光裕等人對中關村科技股票的內幕交易,導致自己投資受損。在此期間,其以10.39元買進500股中關村科技,并以10.08元賣出,合計虧損155元。
在9月6日的法庭陳述階段,李巖又提出了新的訴訟請求。李巖稱,因為被告的內幕交易,自己在2007年6月進行了不恰當交易,加大了交易成本(包括傭金98.15元和印花稅147.23元),因此,追加訴訟標的至400.38元。
但一位黃光裕家族人士此前對記者稱,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個交易日里,李巖曾買進、賣出中關村股票多次,雖然,其“6月13日10.39元買進,6月15日10.08元賣出500股,虧損155元”,但在此之前,其多次短線買賣都是賺錢的,合計凈賺1185元。“他并不存在真正的實際損失,反而是短線獲利者!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國內還缺少實踐經驗,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我們現在參照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損失的計算,主要有差價計算法、實際誘因計算法等5種計算方式。在該案件中,我認為,不能以簡單加減的方式計算損益!
張遠忠還稱,基于上述計算方法,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中關村股價由9.93元上漲至14.76元),2008年5月至11月(中關村股價由16.24元下跌至最低點2.48元),原告李巖累計交易損失數十萬元。不過,在9月6日的庭審中,張遠忠并未提出該訴訟請求。
“判例”的意義
在短短半小時的庭審之后,合議庭是否支持原告新的舉證請求,將左右案件未來的走勢。
對于“原告當庭追加請求”的該做法,黃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師李默,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稱,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應當在舉證期滿前提出。在舉證期滿之前,如果原告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應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在李默看來,早在7月20日,原告就收到北京二中院的開庭通知,按照最高法的規定,證據的提出,應在收到法庭舉證通知書(一般與開庭通知一并發出)后30天內,也即8月20日之前。此前,原告李巖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是,北京二中院2010年8月對黃光裕作出的終審判決,以及李某打印的股票交易明細。
在李默看來,從案件被法院受理到開庭,其間有8個月的時間,原告不存在舉證困難和舉證時間不足的問題。不過,李巖的代理律師張遠忠則堅持說,希望法院采納其提出“追加訴訟標的”的請求,并采納即將提供的“第二次交易明細”作為證據。
截至目前,這仍只是一個訴訟標的僅為幾百元的小案子,但對于無數正在觀望的中關村股東而言,它將是一個意義重大的“判例”。
張遠忠便稱,目前,已經有數十名股民希望由他來代理民事索賠案。但由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國內缺少實踐經驗,這次開庭出于“訴訟技巧”的考慮,沒有選擇集體訴訟的方式,而是以個人訴訟來“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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