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張媛媛
深交所昨日發布的公告顯示,因承德露露與關聯方露露集團簽署涉及“露露”商標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交易所決定對時任董事長王寶林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經查明,2006年11月,承德露露向露露集團購買了后者持有的“露露”商標共計127件、專利73項及域名、條形碼等無形資產,總價款3.01億元,并于2008年3月辦理完成了過戶手續。2007年4月26日、9月10日,同時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長和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代表雙方分別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名稱使用許可協議》。協議規定,承德露露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其擁有的“露露”商標10年,許可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集團”標識10年,露露集團分別一次性支付許可費1萬元及2萬元。
深交所表示,承德露露時任董事長王寶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交易所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對其給予公開譴責處分,并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