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敖曉波)由于新嘉聯公開承認公司存在重大財務差錯并受到財政部的行政處罰,導致新嘉聯的股價下跌,并致投資者權益受損,很多受損股民對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提出疑問。對此,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昨天表示,中小投資者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要求。
宋一欣認為,新嘉聯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司法解釋,確定從2010年3月19日新嘉聯公布2009年年度報告之日至2011年1月6日新嘉聯發布處罰公告之日間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011年1月6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符合起訴條件的新嘉聯投資者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間曾買賣過、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聯股票且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