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翟敏 ○編輯 裘海亮
紫金礦業所屬紫金山金銅礦及五名被告人不服初審判決結果,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紫金礦業今日公告了該案審理最終結果。
2010年7月,紫金礦業所屬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發生污水滲漏事故。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原已繳納的行政罰款956.313萬元予以折抵,尚需繳納2043.687萬元,其他5名被告分別被判處三到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告稱,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原判,即: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原已繳納的行政罰款予以折抵,尚需繳納的罰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緩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