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昭 邵芳卿
可能出于擔心行政處罰力度難以彌補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事故的損失,廣東省信宜市政府起訴紫金礦業兩家全資子公司,索賠1950萬元。
“這1950萬只是根據原告方初步統計的損失額提出的,而不是全部的損失額。具體的證據將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受理的法院提交。其余的損失額也將在廣東省調查組做出結論和認定后再提交法院審理。”信宜市委辦新聞秘書湯洪波昨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紫金礦業董秘鄭于強同時也向本報記者作出了回應,該公司已聘請廣東省律師準備應訴事宜,公司方面認為事故是強降雨這一不可抗力造成,而非尾礦庫設計和工程質量問題,如有責任只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但鄭于強也表示,對于對方通過法律途徑索賠,紫金礦業方面表示歡迎。“走法律程序很好,究竟是否是我們的責任,究竟要賠償多少,原告需要舉證,大家都不要爭吵,應由第三方即法院來認定。”
索賠、行政罰款并行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福建省環保廳就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滲漏事故開出的行政處罰,這一次地方政府采取的是索賠方式而非行政罰款方式,且追訴方是廣東省信宜市政府。
對此,湯洪波解釋,這只是一個針對初期的賠償問題提起的民事訴訟。“目前我們還沒涉及到行政處罰方面。”
“行政處罰方面,省委省政府成立了專門針對這個事件的調查組,他們對這件事情的結論還沒有出來。結論出來后,我們才會有專門的部門依照結論和法律對此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罰。”湯洪波說。
“行政罰款有時候罰不了多少錢,這對彌補當地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遠不夠。”廣東省人大代表、廣州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告訴本報記者,“但是民事訴訟就不一樣,造成多少損失都可以訴諸法庭。”
不過,不論是此前福建省環保廳開出的956.31萬元罰單,還是信宜市政府提起的1950萬的索賠金額,對去年凈利潤高達35.41億元的紫金礦業來說,似乎都不是大問題。
對于處罰較輕的質疑,鄭于強對本報記者稱,956.31萬的罰款已是在現有法律范圍內的最高標準處罰。
“最重要的是罰款、索賠數額要增加,尤其是民事索賠。比如你造成了重大的環境污染,排污是幾個小時的事,環境的恢復卻要很久。”朱列玉指出,目前國內對環境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或賠償還是偏低。
調查組結論未定
10月11日,廣東省政府秘書長唐豪在廣東省救災復產新聞發布會上告訴本報,目前調查組仍在調查之中,等調查完了會公布結果。
“這個事故廣東省調查組還沒結論,信宜市政府這么快就提出訴訟,我們覺得有點奇怪。”鄭于強說,“同時,沒有調查組和我們這邊的數據,他們索賠的數據從何而來,我們也覺得奇怪。”
鄭于強透露,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前,紫金礦業與信宜政府雙方未就賠償問題進行過協商,信宜政府也未提出過具體賠償數據。
對此,湯洪波解釋,信宜紫金和信宜寶源都屬于紫金礦業的全資子公司。“他們在信宜的高管王輝等4人在9月25日已經被有關執法部門帶走協助調查,所以他們公司財產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
“為了妥善保存好他們企業的財產、資金不因為其人員的離開而流失,也為更妥善處理這件事件后續問題提供保證,確保不因為事件人員被帶走影響今后企業有關工作的開展,所以市人民政府就及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湯洪波說。
據悉,目前該市已依法查封凍結了企業的財產。對于索賠金額的用途、具體開庭的時間,以及是否會進行庭下和解等問題。湯洪波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昨日,當記者致電信宜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相關人士詢問具體開庭時間時,對方亦表示尚未知悉。
鄭于強指出,目前應先辨明責任問題,“廣東自己也說是千年一遇的雨災,千年一遇說明是不可抗力,如果有責任就是無過錯責任。”
但本報記者發現,雖然法律規定 “無過錯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要件,但同時也規定了應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紫金礦業必須對其聲稱的“無過錯”進行舉證,而非信宜市政府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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