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靜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對原商務(wù)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郭京毅的判決書顯示,蘇泊爾(002032)董事長蘇顯澤3年前曾向郭京毅行賄30萬元。只不過同樣是向郭京毅行賄,黃光裕以單位行賄罪等三項罪名被判14年徒刑,蘇泊爾董事長蘇顯澤則至今置身事外。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wù)所合伙人宋一欣就此認為,就法院判決書來看,專案組顯然傳喚了蘇顯澤,盡管檢察院等公訴機關(guān)有自由裁量權(quán),沒有對蘇顯澤的行賄行為進行追究,但是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行賄卻難逃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訴訟。中國證券報將對此事進行密切關(guān)注。
親自送給郭30萬好處費
中國證券報8月3日刊發(fā)《半年密集減持11次 蘇泊爾現(xiàn)A股套現(xiàn)最忙董事長》,文章引起資本市場巨大反響。蘇泊爾當天大跌5.51%,跌幅居家電板塊第一,全天成交創(chuàng)下近年來天量,高達9萬多手,為前一交易日的近5倍。
“董事長蘇顯澤密集減持股票,且包括董秘葉繼德在內(nèi)的所有持有股份的4名高管都輪番減持,這給投資者很強的心理暗示,即高管們可能會金蟬脫殼。這是當天機構(gòu)急忙清倉致使蘇泊爾股價大跌的重要原因。”
蘇顯澤的密集減持讓人聯(lián)想到其涉及郭京毅案。根據(jù)郭京毅案判決書,為了讓商務(wù)部放行法國SEB對蘇泊爾的收購,蘇顯澤曾兩次親自送好處費給郭京毅。
蘇顯澤的證詞顯示:2007年3月,蘇泊爾主管財務(wù)的副總經(jīng)理潘建斌,用公司員工劉文建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里面存了10萬元作為員工出差的費用,蘇顯澤出門的時候帶上了這張銀行卡。
2007年4月底,蘇顯澤跟郭京毅在廊坊新奧高爾夫球場一起打牌的時候,將上述10萬元的卡給了郭京毅,同時也將密碼給他。在公司通過反壟斷審批之后,蘇泊爾接待郭京毅一家人去杭州度假,在此期間給了郭京毅20萬元的現(xiàn)金。
潘建斌向?qū)0附M提供的證言稱,2007年“五一”期間,蘇顯澤向潘要20萬元現(xiàn)金,但是由于“五一”期間公司員工放假,所以潘就從自己的銀行卡上取了錢給蘇顯澤送去,之后潘以向公司借款20萬元的方式把這筆錢要了回來,但是蘇泊爾沒有平賬。
面臨被起訴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也認為,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理應(yīng)負有勤勉義務(wù),但如果其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利益,中小投資者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宋一欣指出,在郭京毅的判決書中可以發(fā)現(xiàn),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行賄,這給上市公司造成了損失,廣大中小投資者可以要求蘇顯澤退還這筆費用,否則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界人士還指出,蘇顯澤跟蘇泊爾公司的行為涉嫌觸犯了新修訂的《刑法》第161條和169條之規(guī)定。
《刑法》第161條規(guī)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wù)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專業(yè)人士指出,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30萬元資金,其中20萬元仍未在賬面上做平,并且在蘇泊爾公開的財務(wù)報表上卻沒有任何記載。
新修訂的《刑法》第169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wù),利用職務(wù)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wù)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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