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8月4日電 (記者 呂偉) 五糧液酒窖產權之爭有了新進展。8月3日,四川宜賓中院下發《行政裁定書》稱,尹孝功起訴宜賓市、翠屏區兩級政府的行政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故裁定不予受理。當天下午,尹孝功被宜賓市翠屏區政府辦公室、紀委、法制辦、信訪局等部門領導請到翠屏區政府辦公室“約談”說,“尹家與五糧液的淵源,對五糧液酒業起到了基礎性作用和起始性作用,建議在不涉及酒窖產權的情況下,提出方案以方便領導解決。”
尹孝功告訴本網記者:“6月20日我家曾向四川高院就五糧液酒窖產權提起行政起訴,8月3日突然接到宜賓中院的通知,讓我去拿《行政裁定書》。我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家從來沒有向宜賓市中院提起過任何訴訟,剛開始,我們以為中院所稱的《行政裁定書》是代省高院送達,但后來拿到后才發現是宜賓中院做出的一個裁定書。”
裁定書稱:宜賓市翠屏區政府針對原縣級宜賓市政府《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中手寫簽注的將酒窖確權給尹家的內容,而作出的《宜賓市翠屏區政府撤銷“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有關內容的通知》,屬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改造政策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所解決的是《行政訴訟法》實施前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問題。根據最高法院(1992)38號《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之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起訴人不服,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故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書稱:最高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貿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
尹家的代理律師在其博客中質疑說:《行政訴訟法》是1990年實施的,翠屏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尹家權利,是2010年5月12日做出的,這完全符合《 行政訴訟法》行政侵權的新行政行為,宜賓中院怎么把他判成了“歷史遺留問題”?另外,尹家明確告的是“酒窖”問題,法院什么時候把他變成了“房產”問題?適用法律也搞類推和擴大?起訴書中從來沒講到是打房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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