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東 任珉
實名舉報四川長虹(600839.SH)虛增收入的范德均在5月20日被警方拘留。不過,范德均妻子張李濤對此結果提出質疑,并稱已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
昨日,范德均的律師薛昌通過其助理以郵件形式向《第一財經日報》發來了張李濤寫給有關部門的書面材料。
據該材料稱,5月20日晚9時許,范德均在江蘇省蘇州市下轄的吳江市一超市內被幾名便衣戴上手銬帶走,這幾名便衣出示了警官證,稱是協助綿陽警方辦案。隨后范德均被帶至吳江市江陵看守所,并于夜里2點左右被提審。
張李濤在材料中提出質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然而,范德均被帶走時公安機關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
薛昌在上周五對本報表示,沒有看到任何正式的法律文書。
今年2月25日,范德均開始舉報四川長虹財務造假,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及虛增50億銷售收入等違法行為。四川省證監局、四川省國稅局此后分別對四川長虹進行了調查。范德均5月20日被帶走前曾接到四川證監局打來的電話,告知調查已經結束,并已經把書面回復用快件寄給范德均。
在四川長虹被認定不存在被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后,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表示,范德均為達到個人非法目的,采取斷章取義、片面曲解等方式,通過輿論公開惡意詆毀中傷四川長虹的商業信譽,其行為涉嫌構成侵害長虹公司商業信譽罪,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海新聞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在其微博(http://t.sina.com.cn)中認為,監管機關調查后認為與事實不符時,應對舉報人舉報積極性、正當性正面肯定并告知結論,如虛構材料,則完全可以《刑法》之誣告陷害罪處理。同時,不管用何種名義拘傳舉報人,被舉報人所在地警方介入宜謹慎。最好由第三方警方處置為妥,而對拘傳的初步證據,宜由上級警方進行必要的實體審查,合乎條件后再實施。
著名刑法專家許蘭亭律師認為,的確存在關于損害商業信譽的罪名,《刑法》221條就有相關規定。前提是舉報人在舉報時沒有任何依據,且主觀上存在惡意。
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攝影記者/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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