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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罰沒10億元與香港凍結16億元,于前首富黃光裕資本運作影響幾何?身在囹圄的黃光裕如何決策并順利執行
《財經》記者 饒智
5月9日,黃光裕在看守所內度過了自己第41個生日。九天后,距離其被警方調查整整一年半,黃光裕終于迎來一審宣判。
2010年5月18日上午9時半,留著平頭、一身西裝的黃光裕站在了北京市二中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法院裁定,黃光裕被檢方起訴的三宗罪名均成立,其中因非法經營罪獲刑八年,因內幕交易罪獲刑九年,因單位行賄罪獲刑兩年,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長達66頁的判決書念了逾半個小時,旁聽席上黃光裕的母親與胞妹情緒激動,無法掩飾對一審判決結果的失望。而黃光裕本人則表情淡定,整個庭審現場一言不發,當庭未提上訴。其辯護律師楊照東告訴《財經》記者,“對此判決結果,黃光裕應該有心理準備”。
同案被告許鐘民因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黃光裕的妻子杜鵑則因內幕交易罪,獲刑三年零六個月。曾取保候審暫住家中的杜鵑,在一審宣判后當庭收押。
一審宣判當天下午,律師趕往看守所與黃光裕會面,對上訴改判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而18日下午的會見中,黃光裕尚未下定上訴的決心。
除了自由刑,迎接“首富”夫婦的還有10億元巨額罰金——這僅次于上海社保案中張榮坤的13億元天價罰沒。若加上2009年8月被香港法院凍結的16億元資產,黃氏夫婦資本騰挪的空間大為縮減。其于國美電器(00493.HK)的控制力是否仍將持久,又如何身在監所或獄中而將決策傳達并順利執行,更是考驗智慧。
10億元天價罰金
一審法院判定,黃光裕因非法經營罪沒收個人部分財產2億元,因內幕交易罪處罰金6億元,杜鵑因內幕交易罪處罰金2億元。
同案被告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原董事長許鐘民,作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從犯,除自由刑外,也被判處罰金1億元人民幣。
所謂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而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66頁的判決書中,有13頁載明罰沒資產的清單。其中包含扣押的2.693億余元現金,刁寧等57人在A股特定賬戶內的證券、資金及利息和林船等16人特定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及孳息。另對扣押的筆記本電腦、主機、移動硬盤、U盤等11件物品予以變賣,上述款項和資產變價款沖抵被告人黃光裕所判處的罰金。
杜鵑沖抵罰金的除扣押的211.2萬余元現金、在廣發行北京分行的兩張銀行卡內的資金和孳息,還將變賣杜鵑名下一輛豪華汽車、杜鵑之前被監視居住的朝陽區嘉林路甲1號(一期)69幢別墅。
許鐘民沖抵罰金的有扣押的304.5萬余元現金、建行一特定賬戶的錢款及孳息,還將變賣其位于海淀區藍靛廠南路59號玲瓏花園內單元房產一套。
判決書載明,上述三名被告罰金及沒收財產均要求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繳納。在案扣押的款項及物品、資產的變價款,分別沖抵三名被告所判處的罰金,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法院返還檢方處理的扣押款僅剩兩張銀行卡和三張證券賬戶卡。
對于上述錢款,三名被告辯護律師頗有異議。許鐘民的辯護人、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劉東根律師告訴《財經》記者,法院裁定的違法所得基本是參照內幕交易的賬面收益為標準。檢方指控黃光裕的兩筆內幕交易共計85個股票賬戶,賬面收益近3.1億元,“一審的罰金基本是以黃光裕乘以2,杜鵑乘以三分之二,許鐘民乘以三分之一認定。”
“許鐘民只是內幕交易罪的從犯,按黃光裕指令調撥資金、開設賬戶,并未為自己謀取利益。”劉東根稱對1億元的天價罰金表示“無話可說”。但記者獲悉,法院最終認定了許鐘民泄露內幕信息犯罪具有自首情節。
黃光裕的辯護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楊照東律師則表示,“黃的錢是用來歸還賭債,并未產生盈利行為。”非法經營罪產生罰金,前提基于是否有非法所得,而另一項指控內幕交易罪被判罰金、沒收個人部分資產亦需基于此。
不論庭審時,還是一審判決后,控辯雙方對于黃光裕動用14億余元購入中關村股票的基準日的界定仍存在爭議。檢方的指控是基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中的股票賬面收益來計算盈虧,辯方對此一直持有異議。
楊照東稱,黃光裕并非要利用內幕信息短線炒作獲利,其買入中關村股票為長期持有,絕大部分迄今并未拋售,只是少量的倒倉、調倉行為,以避免證監會矚目。“黃光裕所買的股票在案發日前其實是虧了很多,所以違法所得是個負數,不知道法院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法院并未采納辯方意見,法院最終裁定的違法所得仍是參照內幕交易的賬面收益為準。
豪賭與洗錢
除了內幕交易罪,判決書對非法經營罪的描述,可謂觸目驚心。
檢方指控,被告人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在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交易場所之外,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恒益祥)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邁健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賬戶,經由鄭曉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錢莊”,私自兌購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幣8.22億余元(折合1.05億美元)。
黃光裕在一審庭審時辯稱,這些錢均是用來償還在澳門賭場欠下的賭債,并不具有營利性。
黃供述,自2006年至2008年,黃光裕總共動用了人民幣10億元通過地下錢莊換匯并在香港接受港幣。2007年以人民幣兌換港幣共計約6億至7億元,涉及的公司共有鵬潤投資有限公司、恒益祥等十數家。
深圳市公安局扣押的鄭曉微手工記賬本及深圳市羅湖區法院2008年第91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鄭曉微經手辦理的13筆換匯款項合計人民幣8億元,進入鄭曉微所在的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為客戶“伍生”(即伍建華)非法兌購港幣。
作為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的伍建華證實,黃光裕在澳門連卓釗開的賭廳以連的名義豪賭,黃光裕賭博可以不帶現金,連卓釗最高時給黃光裕“授信”的預支賭債額度達港幣2.8億元。黃光裕還債的方式除減持香港國美的股份套現、從香港銀行開本票送至賭廳,主要的方式是從內地調撥人民幣通過地下錢莊歸還。
“公海賭王”、香港海王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連卓釗亦證實,其從未直接就賭債和賭博問題與黃光裕聯系過,而黃在其賭廳賭博,亦從不用自己的名字開戶、寫欠條。
連卓釗胞弟、海王集團董事會主席連棹鋒證言顯示,其在澳門負責為連卓釗的賭廳與客人對數、追賭賬,賭廳只收港幣。如果黃光裕用人民幣歸還賭債,一般由其聯系好地下錢莊,具體操辦人正是鄭曉微。
公安機關扣押的12本賬冊中,有7本含有鄭曉微的記錄,內容是其從事外匯兌換業務的情況,包括收款時間、金額、人民幣兌換港幣的匯率、來款方的賬戶名、付給客戶的港幣金額等內容。
這是地下錢莊的慣常做法,即資金由境內的地下錢莊和其境外的錢莊對沖結算,不用實際出境。貪污、受賄及賭博等款項大多通過此類方式轉移出境,其間完全脫離監控體系。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公司惟一一名監事為曾嬋貞,系黃光裕母親。該公司作為鵬投公司的關聯公司,平時沒有業務,銀行賬號只用作往來轉帳。
據《財經》記者調查,鄭曉微為連卓釗的外甥女,是連氏兄弟在國內地下錢莊總代理人。連卓釗與黃光裕同為潮汕老鄉,2008年12月因黃光裕案被內地警方調查。在黃光裕案一審開庭之前,連卓釗已恢復自由之身。
辯護律師提出,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黃光裕沒有實施場外換匯行為,黃光裕將人民幣匯入深圳相關賬戶后,其歸還賭債的行為已經完成,而非法換匯的機構代表賭場在深圳接收人民幣后,等同于黃光裕已經歸還了賭債;即使黃光裕明知他人場外換匯,而其本人未實施場外換匯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法院并未采納此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上述行為因發生在國家規定的外匯交易場所外,黃系變相買賣外匯,故屬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且數額巨大,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賭博私自兌匯還債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或顯牽強,而《財經》記者還從本案相關卷宗獲悉,黃光裕在2006至2007年間,曾進行過幾次非法兌匯行為,并未獲檢方指控。
其中的一單,據許鐘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黃光裕讓許鐘民幫忙將上億港幣匯到內地。當時,許鐘民找到連棹鋒幫忙,通過地下錢莊將黃光裕在香港的資金匯往內地。在20多天里,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向內地匯入港幣四五億元,當月都被用來購買三聯商社和中關村的股票。不過,這一重要細節卻不知為何被檢方忽略。
獄中通道
由于在單位行賄罪上有自首情節,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最終雖以單位行賄罪論處,但罰金分別僅為人民幣500萬元和120萬元。對上述兩公司而言,幾乎九牛一毛。
而10億元罰沒財產,相對黃光裕百億身家而言,雖大塊割肉,但并未對其名下產業帶來毀滅性打擊,黃光裕東山再起并非毫無機會。從黃對下屬公司的控制權爭奪可見一斑。
刑案收場之時,日前身在看守所的黃光裕接連在國美股東大會投出反對票。5月11日,在國美電器股東周年大會上,持股33.98%、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黃光裕夫婦接連投出三個反對票:否決外資股東貝恩資本的三名代表進入董事會;否決董事會對董事薪酬的厘定,顯示對董事會的集體不信任;否決董事會以所購回之股份數目擴大所授出有關配發、發行及處置股份的一般授權,這直接關系著黃光裕夫婦所持股權是否會被稀釋。
次日,國美電器董事會的聲明稱,董事會對黃光裕夫婦的反對票“深感遺憾”。股東大會后旋即召開的董事會一致同意貝恩資本三名代表進入董事會。否則,公司將陷入可能需向貝恩支付24億元的賠償款的危機中。黃的這三項否決案實際上有兩項生效。
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在法院立案后,律師可與當事人自由會見,并不限定時間、次數。許鐘民與律師的會面頻率達一周一次,黃光裕的代理律師申請與其會面亦并不困難。除通過國美公司法律顧問代為傳聲,警方還開辟一條特殊通道,便于黃光裕參與國美等公司的事務。具體操作是相關公司將相關文書遞交給警方,并由警方轉交看守所內的黃光裕處理后,再遞還給相關公司。黃光裕由此能夠“遠程”參與公司事務。
一名不愿具名的刑辯律師透露:“這都取決于警方的辦案需要,如果警方同意,黃光裕在獄中打電話管理公司都沒問題。”
從一審判決看,許鐘民成為三名被告中最大的“贏家”,不僅罪名在退偵后減少一樁,而且在比杜鵑多一宗單位行賄罪被提起公訴的情況下,最終的刑期較杜鵑還少六個月。劉東根透露,許鐘民上訴的可能性不大。
而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黃光裕辯護律師楊照東則表示,即使三項指控罪名律師均不持異議,此案量刑仍顯過重。警方2008年11月30日的詢問筆錄記載,黃光裕主動檢舉相懷珠、靳紅利、孫海、梁叢林、凌偉等人的行賄事實,部分為司法機關之前未掌握的內容,法院也認定了黃光裕這一自首情節,“此案本不宜量刑過重,合理的刑期應當為七年至十年。”杜鵑的辯護人、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許昔龍律師也曾提出,杜鵑參與內幕交易的程度不嚴重,且系從犯,請求法庭對其判處緩刑。
楊照東透露,黃的供述中還曾提及原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其自稱對鄭的行賄也是通過許鐘民實施,但檢方最終并未將鄭少東列為黃案受賄人。
同樣意外的是,此前開庭的商務部官員郭京毅案,被控的受賄名目中包括黃光裕公司分兩筆行賄的110萬元,以為后者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但有關黃光裕對郭京毅行賄的事實,在黃光裕案的起訴書中卻只字未提。■
實習生康逸梅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