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陳雅瓊
去年的昨天,福建水泥發布的(600802)一紙《2009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暴露出該公司不合常理地低賣高買興業銀行423萬股,造成股東損失逾千萬的事實。多位專家、律師表示,福建水泥超短線對倒股份的行為是“業績欺詐”,雖然被立案追訴“有難度”,但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討回損失。
低賣高買損失逾千萬
2009年5月20日,福建水泥發布2009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原預計虧損4500-6000萬元修正為預計凈利潤1500萬元以上。對于業績大增的原因,公告解釋道:“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授權公司經營層酌情運作公司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因此,2009年5月14、15日,該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出售所持興業銀行(601166)股票423萬股,累計交易金額11692.47萬元,平均交易價格為27.642元/股,實現投資收益約11181.01萬元。
公告中的“其他相關說明”中,明明白白地寫道:“2009年5月19日,本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買入興業銀行423萬股,累計使用金額12227.93萬元,平均買入成本為28.907元/股。”
也就是說,在5天之內,423萬股興業銀行從福建水泥的股票賬戶出去“串了個門”,一出一進之后,福建水泥持有的興業銀行股份數量未發生變化。
然而,“其投資成本將從原來的3715.94萬元(即1.16元/股)調整為15453.88萬元(即4.82元/股)”。根據福建水泥2009年年報中更為翔實的信息,記者算了一筆賬,此番操作賣出所得為111,810,752.11元,買入花費122,279,820.90元,正負相抵,造成凈損失1046.907萬元。
交易未經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福建水泥2009年年報,“公司為彌補主營虧損,出售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興業銀行股票423萬股。”
但是后來發生的事實證明,公司的做法不僅沒有實現彌補主營虧損的愿望,還有嚴重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
2009年8月7日,福建水泥公布了半年度業績預告的第二次修正公告,稱“業績大幅下滑,預計本報告期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約為-5988萬元”。出售興業銀行股票的收益未能被確認為投資收益,因為出售行為“事先未取得股東大會授權,根據有關規定,尚不能確認投資收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明確規定: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公司應該及時披露。
雖然福建水泥在5月20日的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以及后來發布的2009年半年報、2009年年報中都提及了買賣興業銀行股票的事宜,但是仔細查閱2009年5月19日之前的公告,可以發現,福建水泥在做出如此重大的決定之前,并沒有相關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不能將1.12億元確認為投資收益,也正是因為“事先未取得股東大會授權”。
信披有刻意隱瞞之嫌
證監會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下列的第一條就是“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按此說來,福建水泥至少在兩個方面違反了相關規定,一是兩筆交易事先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授權;二是沒有在董事會決定賣出或者買入423股興業銀行股票的時候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事后,福建水泥在年報的公司整改情況中提及,未經股東大會事前批準即出售興業銀行股票的事宜,“已經于2009年7月30日提請股東大會確認同意。”但木已成舟,這種先斬后奏的行為造成的1046.907萬元損失已經無法彌補。
對于福建水泥擅自進行金額高達上億元的股票買賣的做法,著名維權律師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舉屬于董事會“越權”,“事后的追認是無效的。”
從福建水泥的披露方式來看,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公司都沒有專門就這兩項事宜進行披露,而是“隱含”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之中。投資者若不對照分析,根本看不出無端損失的這1000多萬元。楊兆全律師表示,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應當做到簡潔、明確,這種避重就輕的方式其實在打“擦邊球”,有刻意隱瞞之嫌。
福建水泥是否應被追訴?
2010年4月12日,福建水泥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出售部分興業銀行股票的議案。事隔一年,如果2009年5月時,公司把賣出423萬股興業銀行股票的議案交給股東大會審議,不知福建水泥的各位股東會不會點頭?進一步分析,如果他們還知道,公司將在4、5天后以高于賣價的價格將所有股票回購,會不會答應?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部分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股權是一種戰略性投資”,福建水泥賣出股票才4天就回購“簡直荒唐,是業績欺詐。”而且福建水泥主營業務疲軟,去年利潤總額為虧損8546.66萬元,通過這種方式將業績“畫皮”,是“對股東缺乏責任感的行為”。董登新還說:“福建水泥有一定代表性,這種不恥的報告在上市公司中不少見。”
但是對于福建水泥是否符合違規披露案的追訴條件,董登新說:“根據公司法,公司對較大的利潤和較大的虧損都必須要廣而告之。福建水泥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提到了,按道理說也算披露。”
知名維權律師宋一欣指出,福建水泥的主要問題也許不是信披,而是未經合法程序就進行證券投資操作,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損失,損害了所有股東的利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將損失補回來。”宋律師說。
利劍新規 過往案件是否追訴系列報道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