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承認知曉內幕信息,也不承認自己實施股票交易行為,是否就無法認定其進行內幕交易?4月20日,證監會通報的首例通過“環境證據”推定內幕交易案件給出否定答案。
資料顯示,四川圣達(000835.SZ)原董事、總經理佘鑫麒在任期間,利用他人賬戶,分別于發布年報和中報之前兩次買入本公司股票,并在公告后賣出獲利,涉嫌內幕交易。
盡管佘本人始終不承認知曉內幕信息,也不承認其進行相關股票交易,但是,證監會調查認為,根據四川圣達慣例,開董事會前五天將相關會議材料送交給各參會董事;且佘擔任董事總經理,負責公司層面的經營管理業務,且在實施股票交易前均正常上班,因此認為佘已知悉該信息。
同時,涉案股票賬戶是由佘鑫麒代理開戶,且該身份證主人已于2000年去世,故認定,佘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短線交易。
2007年2月15日,四川圣達召開股東會,次日發布2006年年報,凈利潤同比增長32.62%。
公告當日,四川圣達收盤上漲7.82%。時任董事、總經理的佘鑫麒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利用其開立并控制的證券賬戶于2月14日買入67800股,16日全部賣出,獲利12.19萬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達發布2007年中期業績快報,凈利潤同比增長1682.28%。佘7月9日買入57340股,11日全部賣出,獲利2萬余元。
證監會認定,佘鑫麒違反《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同時違反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規定。故對佘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1955.80元,并處以170346.96元罰款,同時市場禁入三年。
與以往內幕交易類案件不同,此案中佘鑫麒不承認其知悉內幕信息,也不承認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四川圣達股票,缺少“直接證據”將直接涉及能否認定內幕交易罪名。
證明佘知悉內幕信息是案件關鍵。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調查,四川圣達有個慣例,公司開董事會提前五天就會將相關會議材料遞交給參會董事,佘鑫麒當時擔任董事總經理,因此佘雖自稱接到會議通知卻并沒有看到材料內容的說法不能成立。
經過調查取證,發現佘一直負責公司層面的經營管理業務,此前也沒有請假而是正常上班,因此即使沒看到會議材料,依其職責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主要經營情況與財務狀況。
“采用環境證據的說法,就是佘鑫麒所處的環境決定他必然知悉相關業績大幅增長的信息!鼻笆鲐撠熑苏f。
至于佘鑫麒利用他人賬戶進行股票買賣,調查結果顯示,其所利用的同姓佘者的賬戶,其開戶代理人即是佘鑫麒本人,且在賣出股票后的2007年7月19日,修改了代理人身份,并重新設置交易密碼,且將修改后的密碼告知賬戶主人的女婿。
“這顯然是銷毀證據的做法,雖然佘本人不承認實施交易,但無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買賣的證據。”前述負責人說,因此認定其知悉內幕信息并實施內幕交易。
中國資本市場第一例“推定”認定內幕交易案件由此出爐,這是否意味著此前一直困擾證券執法的舉證責任倒置有所突破呢?
前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案與舉證責任倒置并無直接關系。由于法系不同,目前我國法律支持“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要真正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法律上還存在一定難度。
前述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正在積極和最高法、最高檢溝通,爭取由其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首次明確“內幕信息是上市公司所有”的概念。根據《證券法》立法精神,內幕信息產生于上市公司,屬于公司所有,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董事、高級職員等都只能處于公司的目的使用這種信息,不得使用內幕信息為任何個人的利益服務或在公開披露前泄露信息。內幕信息是具有重大價值的未公開信息,是屬于上市公司財產,上市公司對其享有排他性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