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存在違規擔保和資金占用等嚴重違規問題的ST錦化(000818)及其控股股東錦化集團公司、董事陳世杰、孟建華、王鐵山以及財務總監李曉光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此外,深交所還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3.1條的規定,于2009年12月2日起對ST錦化股票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經查明:2007年以來,ST錦化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多次占用ST錦化資金;同時,ST錦化還多次違規對外擔保,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違規情形。
2007年和2008年,ST錦化多次未履行法定審議程序即向錦化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提供資金幫助對方歸還銀行貸款,為對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且未依法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2007年年末錦化集團及其附屬企業違規占用公司資金余額為1億元(未在年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項目中進行披露)。2008年年末錦化集團及其附屬企業違規占用公司資金余額為1800萬元。
2008年和2009年,ST錦化多次未經股東大會審議即為資產負債率大于70%的公司提供擔保,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深交所依法向當事人發出《處分事先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紀律處分及其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辯權利。
在規定的期限內,錦化集團未向深交所提出減免責申請,ST錦化及上述相關人員向深交所提交申辯書,認為公司確實存在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的情形,信息披露確實存在瑕疵,但鑒于公司已積極采取糾正措施,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積極促使公司采取糾正措施,該等人員向深交所提出減免責申請。
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認為,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其一,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不得通過包括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在內的任何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則必須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其二,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其三,《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及附件1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深交所的相關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其四,ST錦化及相關當事人事后采取的糾正措施,不能改變違規事實,不能完全消除違規的不良影響。
基于上述,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認定,當事人的免責申請沒有法律依據,對其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特別指出,誠信為本,規范運作,杜絕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每一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刑法修正案(六)》明確規定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的刑事責任,對任何從事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廣大投資者權益的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行為的當事人,都將課以重刑。
因此,這位負責人再次鄭重提醒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以此為鑒,嚴格遵守《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則,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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