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鋒/文
審計報告顯示,在左連生、田際榕等人主持下的湖南農科院,主要有以下三個問題:挪用資金炒股;利用虛假農業項目騙取國家政策性貸款;以賬外賬的形式進行投資。
在“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光環下,湖南農科院所有的丑陋面都被遮蓋了。
《證券市場周刊》獲得的湖南省審計廳赴省農科院審計組于2001年3月28日出具的《關于湖南省農科院1999年元月至2000年9月財務收支審計的報告》顯示,審計組在審計報告中多次建議將左連生、田際榕移交紀檢機關、監察廳和湖南省檢察院,并有多處提到對當事人進行罰款等處罰。
審計報告顯示,在左連生、田際榕等人主持下的湖南農科院,主要有以下三個問題:挪用資金炒股;利用虛假農業項目騙取國家政策性貸款;以賬外賬的形式進行投資。但這份報告出具時,正是隆平高科成功上市不久,該報告也由此被雪藏。
愛炒股的農科院
根據審計報告,湖南農科院資金調節中心自1995年3月15日起在國信證券長沙營業部以個人名義(陳大元)開戶,用公款違規炒股。而這個時候正是左連生開始調任到湖南農科院任黨委書記。
審計報告寫道,根據《審計署關于對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加強審計監督的通知》[審發(98)121號],“審計機關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有用生產經營資金和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炒作股票情況等違規行為,要對其違規資金和非法所得依法處理處罰”,本應依法作出處理處罰,但鑒于問題歷時較長,情況較為復雜,而湖南農科院資金調節中心未提供完整的資料,建議移交省紀檢委、省監察廳查處。
截至2000年11月6日,湖南農科院資金調節中心“對外投資”賬面余額為482萬元。經審計,實際應入賬金額為513萬元,陳大元個人賬戶尚結余買賣國庫券、國債和股票的投資收益為31.2萬元未入賬。
這違反了《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湖南省會計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財監字(95)29號】第二條第五項,第四條第二項和《審計署辦公廳關于設立“小金庫”行為適用法規問題的答復》(審辦法發【2001】30號)的規定,對買賣國庫券、炒作股票的投資收益31.2萬元予以收繳,并處以相當于查處“小金庫”資金額1倍的罰款計31.2萬元。
湖南農科院還挪用國家專項科研經費,私自拆借給往來公司。湖南省雜交水稻研究中心1998年12月挪借“863”課題經費50萬元給湖南農華雜交棉公司,未收回。
審計組限湖南省雜交水稻研究中心在2001年2月底前將挪用的50萬元專項資金歸還原渠道,并按被挪用專項資金10%罰款5萬元。建議將省科技廳及有關人員的問題移交省監察廳。
在左連生等人運作隆平高科上市期間,湖南農科院科管處1999年1月和2000年1月以“客座研究員咨詢費”的名義給省委、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和省財政廳的有關人員發放“咨詢費”5.18萬元。
審計組建議,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的規定,限科管處在2001年2月底前將發放的“咨詢費”5.18萬元全部收回。
此外,湖南農科院科管處1999年5月為田際榕等出國考察人員私自兌換外匯3.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1.8萬元。根據國務院令第2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1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農科院科管處按違法外匯金額3.5萬美元處以1倍罰款。
騙取國家政策性貸款
前湖南省農科院院長田際榕利用權力,制造虛假的農科項目,騙取國家巨額政策性貸款,審計組建議移交湖南省檢察院處理。
湖南省農科院園藝所、長沙彩田實業有限公司和農科院以合作建設經營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為名,騙取國家政策性貸款1100萬元。
1997年9月,長沙彩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彩田公司”)與園藝所簽訂合作意向書,彩田公司以資金入股,省園藝所以土地入股合作建設經營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
10月12日,時任湖南省副省長龐道沫在彩田公司“關于成立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項目籌備處的報告”上批示:“請農業廳給予支持”。同日,龐道沫在彩田公司“關于申報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建設《項目建議書》的報告”上批示“請叔紅同志支持立項”。
10月17日,省農業廳批復同意長沙彩田公司“關于成立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項目的報告”。11月24日,省計委立項批復彩田公司與園藝所合作興建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
12月15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下達3000萬元的專項(技改)貸款規模通知書(編號為014496),“其中,用于湖南彩田公司1800萬元”。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關于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建設項目及湖南福聯木業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批示》 【湘農發行營(1998)報字第124號,1998年3月19日】。
1998年3月30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分行以湘農發行(1998)開函字第3號《關于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和湖南福聯木業有限公司兩個貸款項目的批復》安排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未成立項目法人)建設項目農業技改貸款1100萬元。
依據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發信貸部)農發行開字(1997)319號《關于追加1997年技改貸款項目計劃的批復》和營業部評估上報材料。
3月31日,彩田公司以“長彩實(辦)【1998】2號”“關于申請解決湖南湘園種子產業化基地種源工程貸款的報告”,擬與園藝所、農科院合作,向營業部申請貸款1100萬元。
3月31日,營業部給彩田公司發放貸款1100萬元,貸款期限為3年,時間從1998年3月31日至2001年3月31日,利率為7.5%,承貸方為彩田公司,擔保方為成功集團。成功集團董事長劉虹原是湖南資本界大鱷。
1998年4月20日、23日和27日,彩田公司分三次將總共1000萬元的貸款資金從彩田公司在營業部的存款戶轉至園藝所以省園藝種苗中心的名義在農行長沙縣支行農科院分理處開設的未并入園藝所財務賬的專用賬戶(下稱“專戶”)。
5月末,營業部將彩田公司在374401002200賬戶中的資金83萬元全部劃轉至農業銀行五一路支行營業部。
5月11日,彩田公司以本公司業務活動需要,需調動資金200萬元的名義,從園藝所專戶轉出資金200萬元至“工行東塘支行、賬號為09004680618、收款人為長沙彩田實業有限公司”。
6月3日,彩田公司(張宏兵)、省園藝所(王德純,現任隆平高科董事、副總裁)、農科院(田際榕,原湖南省農科院院長兼隆平高科董事長)三方簽訂《合資組建湖南園藝種業有限公司協議書》,協議共同合資組建湖南園藝種業有限公司。
9月3日,彩田公司(龍彬)與園藝所(王德純)簽訂關于《終止〈關于合資開發“湘園”蔬菜、瓜果種子的協議〉的協議》。同日,園藝所根據該協議,借用“專戶”資金100萬元,同時將“專戶”賬面余額(含利息)704萬元轉至彩田公司賬上,“專戶”內所有資金都已經轉出。
1999年3月9日,彩田公司(龍彬)、園藝所(劉建雄)、農科院(彭海華,原湖南省農科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后任隆平高科總裁、副董事長職務)簽訂協議書,“一致同意終止合資設立湖南園藝種業有限公司的合作”。
3月10日,園藝所支付長沙彩田公司借款本息104萬元,比協議多付1.2萬元。農科院、園藝所為合作此項目提供投資入股的土地,早已另做他用。
長沙彩田公司將貸款用于證券、股票炒作。截止到審計調查時,彩田公司在農行五一路支行賬上的資金不到100萬元。
根據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罰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破壞金融秩序罪就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來詐騙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的規定和(96)計建設第673號《關于落實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暫行規定》第二條“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以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鑒于問題的嚴重性,建議移交湖南省檢察院處理。
破壞國家金融秩序
1998年5月,馬坡嶺高科技園(隆平高科高科技園前身)管理辦公室在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情況下開始運作,左連生擔任常務副主任。
1998年5月19日,該辦公室在銀行開設賬戶并設置賬簿,實行獨立核算。在主管部門不明確、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缺乏監督的情況下,該辦公室的賬務實質上成為湖南農科院的賬外賬。經審計,截止到2000年9月末,賬面資產總額430.52萬元、負債總額320萬元、凈資產43.88萬元。
1998年10月14日,根據該辦公室與湖南農科院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由后者向中國農業銀行長沙縣支行農科院分理處借3年期科技開發貸款500萬元(月利率為6.5175‰)轉給前者。
該辦公室于當天以月利率7.5175‰將500萬元貸款全部轉貸出去,其中貸給東方農業公司200萬元,湖南農業大學80萬元,湖南省農機校50萬元,省蔬菜所170萬元。
該辦公室通過有關渠道取得經費322.76萬,其中,省財政撥150萬元(通過農科院轉撥),長沙市財政局高新分局直撥69.69萬元,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總公司撥款30萬元,農大撥款10萬元,其他收入3.07萬元,原省科委撥款60萬元。
審計組出具的意見是,以上資金沒有并表,形成資金體外循環,嚴重擾亂和破壞了正常的財政金融秩序。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虛報預算支出,騙取財政撥款的規定,可處違紀金額20%的罰款”。
《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持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借出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