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王崢
違規高管遭處罰
相應管理應完善
隨著今年股票市場的回暖,各大上市公司高管開始頻繁減持,據統計9月份以來,上市公司高管的減持力度明顯加大,尤其是中小板高管,無論從減持的總量還是單筆減持的數量,都有明顯的放大。
統計顯示,今年8月份,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變動情況為:高管全部賣出股份為1403.06萬股,共計套現2.36億元。而9月份,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的套現金額更是在8億元左右。
在高管減持成風的情況下,也出現了幾起高管違規減持的事件。而近日遭證監會披露違規減持的華星化工監事周玉生就已經受到公司的相應處罰,公司公告顯示,2009 年10 月9 日,公司監事會主席周玉生在定期報告窗口期賣出華星化工1100股的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制度,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公司對其作出處罰決定:一是責令周玉生書面檢查,并上報公司董事會,二是公司沒收其本次違規賣出股票的全部所得,計人民幣11,022元。
董秘李輝還表示,除了對周玉生監事作出相關處罰外,公司還要求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引以為戒,在買賣本公司股票時,認真執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制度。
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表示,證監會、交易所完全可以從交易系統下手,在定期報告窗口期對高管的交易賬戶實行特殊處理,禁止其交易本公司股票,在定期報告窗口期違規的減持的行為自然也就消失了。
高管減持規定過松
小散保護繼續加強
除了在交易方式上,周愛文律師還認為,我國現行的管理規定對高管違規減持的處罰力度太小,根本做不到威懾這些高管的作用。和高管違規減持所獲得的財富相比,處罰的金額可謂滄海一粟。
根據相關規定,若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他建議,應當加大處罰的力度,比如按比例罰款,提高罰款的最高上限與最低下限,這樣才能有效的規范高管減持過程中的行為。
同時,周愛文律師還認為,處理高管內幕交易現行的相關規定存在取證難等問題,對于這種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有關規定應當加以完善,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
對于高管減持必須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的1%才應公告的規定,周愛文律師更是認為,這個比例制定的過于寬松,很容易產生問題。由于高管是最熟悉公司情況的人,適當的降低此規定的比例標準或者規定一定時間內減持所得金額超過一定上限就要公告,將可以給投資者一個更加透明的投資環境。
有分析人士指出,除了使高管減持的規定更為嚴格外,另一個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舉措是建立減持提前申報制度事實上,由于上市公司的高管們本身就比普通投資者更清楚公司的情況,所以在買賣股票上具有先天的優勢。同時,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管,持有公司股票的成本也基本上都低于普通投資者。在這樣的情況下,讓高管減持這一“利空”在減持完成后才被告知,二級市場的普通股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高管減持買單,這很難說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