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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律所就五糧液三宗罪發布股民征集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0日 22:23  經濟觀察網

  律師事務所稱,由于五糧液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證監會立案調查,五糧液應對其在財報上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負責。五糧液可能再一次陷入訴訟漩渦之中。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曉暉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五糧液”000858.SZ)有可能再一次陷入訴訟漩渦之中。

  近日,記者接獲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處傳來的《征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訴訟委托代理》一文。該律師事務所稱,由于五糧液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證監會立案調查,五糧液應對其在財報上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負責。

  該律師事務所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五糧液虛假陳述行為將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可以索賠因虛假陳述行為導致的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

  現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張瑜律師擬向廣大權益受損的五糧液投資者征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委托代理,將代理投資者提起對虛假陳述行為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絕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虛假陳述主要責任人及公司董事長唐橋先生的侵權賠償之訴。

  欲委托起訴的投資者應向律師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買賣五糧液股票的全部對帳單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律師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并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并確實存在損失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準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符合五糧液案起訴的投資者為;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買入該股票,并在2009年9月9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在《征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訴訟委托代理》一文末處留有相關律師的手機、工作電話和電子郵件。

  該律師事務所認為:“若對五糧液公司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規模可能是巨大的,范圍可能是廣大的,涉訟金額與原告人數亦可能是空前的,有可能進入中國證券民事賠償七大案之序列。”

  不過,亦有相關人士質疑該律師事務所動機不純。

  此前9月23日,證監會通報初步調查結果,五糧液涉嫌三方面違法違規:一是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二是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三是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該結果宣布后,五糧液也于24日起臨時停牌。這也是自被爆涉嫌調查事件以來五糧液首次停牌。

  同月30日,五糧液發布公告承認了三宗罪中的,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但對另外兩項并未作出回應。

  ——附《征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訴訟委托代理》全文

  《征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訴訟委托代理》

  〔一〕案事

  今年9月9日中午,國內知名白酒上市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代碼000858〕突然發布公告稱,其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于是,這個被認為是“稀缺資源”而受到市場追捧的股票價格在下午應聲狂跌,在開盤21分鐘內即被封至跌停,引發了市場一片恐慌,并連累深圳成分指數,使之從12097點下探至11828點。至收盤時,五糧液股價跌幅高達6.22%,成交金額高達50億,不僅五倍于10日均量,也為五糧液上市11年來之天量。依估計,僅當天下午短短2小時,五糧液便迅速“蒸發”掉57億元,中小投資人損失甚巨。其后數日內,五糧液股價呈現跌勢,拋盤明顯,9 月9 日的開盤價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盤價則為20.91元。同時,涉及五糧液公司立案調查的種種猜測亦充盈市場。

  9月23日,中國證監會罕見地對調查中的五糧液案之初步調查結論向媒體作了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2009年7月28日,中國證監會已對五糧液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經初步調查,發現涉嫌存在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即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等。并稱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的調查中,中國證監會將盡快查清事實,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

  9月30日,五糧液公司回應中國證監會的初步調查結論,作出公告,聲稱其2007 年度報告收入數據差錯未及時更正,但未回應其他初步調查結論內容。盡管如此,五糧液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從定性上已無懸疑,現在關注的只是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與處罰對象范圍了。

  當年,由于虛假陳述行為,使得東方電子的“東方不敗”神話不再,那么,在今天,是否會由于同樣的原因,使得五糧液的“五糧不醉”夢想破滅呢?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二〕征集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五糧液虛假陳述行為將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可以索賠因虛假陳述行為導致的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

  根據司法解釋,五糧液案的管轄法院應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現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張瑜律師擬向廣大權益受損的五糧液投資者征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委托代理,將代理投資者提起對虛假陳述行為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絕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虛假陳述主要責任人及公司董事長唐橋先生的侵權賠償之訴。

  欲委托起訴的投資者應向律師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買賣五糧液股票的全部對帳單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律師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并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并確實存在損失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準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符合五糧液案起訴的投資者為;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買入該股票,并在2009年9月9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電話為021—61204525,電子郵箱為songyixin0214@hotmail.com

  根據司法解釋,五糧液民事賠償案的管轄法院應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五糧液案中,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報告公布日,虛假陳述揭露日則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在過去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原被告之間的虛假陳述揭露日之爭,往往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與原告的訴訟風險,今次,五糧液案中,中國證監會的通報加入隨后的股價暴跌,可以判斷,此處爭議應是不大。

  〔三〕評述

  五糧液目前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績優公司,總市值約為850億元左右,位列深市總市值排行榜的第二名,其流通股總股本為37.95億股,其中,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21.28億股〔占總股本的56.07%〕,2009年6月30日統計的股東戶數為47.77萬戶,每戶平均持有7946.31股。

  故若對五糧液公司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規模可能是巨大的,范圍可能是廣大的,涉訟金額與原告人數亦可能是空前的,有可能進入中國證券民事賠償七大案序列,其它六案分別為東方電子案、銀廣夏案、科龍電器案、生態農業案、大慶聯誼案、杭蕭鋼構案〔按涉訟標的排列〕。甚至,五糧液案將有可能與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大案---東方電子案相比肩,當年,東方電子總股本為9.78億股,但涉案原告有6989人,涉案標的約為4.42億元。不過,當時的東方電子在股改后其實際控制人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僅持有2.37億股〔占總股本的24.29%〕,起訴前的2002年12月31日統計的股東戶數則為27.24萬戶,每戶平均持有3369.72股,在這方面,兩案是略有差異的。

  在五糧液的十大流通股股東統計表中,除了名列第一位的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均為證券投資基金,五糧液股票一直因優良業績而受到眾多基金的青睞,以2009年6月30日統計數為例,證券投資基金購買五糧液股票的有106家之多,而投資公司參與購買的則更是無數。而今,五糧液發生虛假陳述行為后,廣大中小投資者是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訴訟中,在信息披露的推定信賴原則的基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中小投資者只需提供證券投資身份證明文件和交易及損失憑證,無需對有關虛假陳述確認文件和虛假陳述人的主觀過錯舉證。然而,證券投資基金與投資公司則不同了,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雖然其也擁有訴權,卻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其須為自己投資行為的盡職調查而舉證,不能類似于中小投資者閱讀信息披露文件即可。對此,這是有一審駁回或敗訴的案例可循,如在東方電子案中,廣州風險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又如在銀廣夏案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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