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日,深交所發布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下稱《新規》),與2006年5月份發布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相比,《新規》進一步規范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小非解禁和減持的信息披露,強化了保薦機構的監督指導職責,加大了對上市公司違規的懲處力度。
《新規》對適用范圍進一步細化,包括持有新老劃斷后IPO前已發行股票、股改限售股、非公開發行股的股東。并特別強調,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進一步明確了對違規公司的罰處。上市公司和相關股東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過程中違規的,交易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這在之前的細則中對此并沒有這樣具體。
《新規》還強化了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監督指導職責,要求其督導相關股東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項承諾,規范股份上市流通行為。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過程中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等自律監管措施,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并向證監會報告。
記者 于世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