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建議,股東持股比例接近轉持后可能影響控股地位的,可采取“現金換股份”
本報記者 張歆
昨日,一則“國有股劃撥動搖兩銀行大股東地位”的消息突襲了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證券日報》記者第一時間電話連線兩家上市城商行的權威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南京銀行表示,“國有股轉持不會動搖大股東地位”,寧波銀行則強調尚未接到國資委的通知,而律師更是建議類似的國有股東可以選擇“現金換股份”。
據媒體報道,“在11家需劃撥國有股權的金融企業中,劃撥完畢后,社保基金除了在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的股東排位未發生變化和在中國平安未進入前10外,在其他8家企業的股東座次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社保基金在中國人壽中的股東地位將上升至第三位,在南京銀行中將上升至第四位。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現有的國有大股東可能喪失掉大股東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各自第二大股東———外資銀行法人成為大股東”。
但是,《證券日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相關銀行對上述《實施辦法》的解讀與傳言并不一致,認為《實施辦法》對此類情況預留了政策空間。
南京銀行相關人士強調:“大股東地位不會被動搖。一方面,社保基金會雖然轉持股權并享有轉持股份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但由于按規定其不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表決權等話語權應該還保留在原國有股東;另一方面,股份的轉持不一定是簡單的數量變化,也可以考慮其他方式保持股東排名不變”。
寧波銀行相關高層則表示,“已經看到了相關傳聞,但是目前公司尚未接到國資委對國有股東是否承擔轉持義務的通知,因此還沒有考慮到大股東會否變更的問題”。
《證券日報》記者昨日還就此問題采訪了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律師。肖律師提醒記者,根據上述《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
也就是說,類似南京銀行、寧波銀行等公司情況——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持股比例接近、股權轉持后可能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股東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選擇按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此類國有股東及時足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后,憑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即可以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份解凍手續)。這種“現金選擇權”無疑可以保存相關國有股東的股權數量和持股地位,是最為簡單直接的解決辦法。
事實上,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面臨的“大股東地位被動搖”的猜測,在客觀上也給其它上市股東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提了個醒。尤其是對于正在籌備上市的其它城商行而言,經過多次增資擴股后,他們的股權結構往往不像國有四大行一樣做到國有股東絕對控股,任何的風吹草動都有可能導致第一大股東控股地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