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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高層涉腐陷謎局 違規還是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 13:29  法制日報

交大昂立高層涉腐陷謎局違規還是犯罪

  交大昂立“教父”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受審 當庭否認“三宗罪”

  本篇精粹

  20年前,蘭先德從上海交大一間不足10平方米的閣樓起步,以轟炸式營銷模式,將“昂立一號”推上中國保健品第一品牌之高位,并將交大昂立帶入資本市場。

  在交大昂立向地產行業轉型之時,蘭先德多次游走于政策和法律的邊緣,數次輾轉騰挪,以旗下公司從上市公司分羹。2007年底,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

  如今,他站在公堂上面對審判,再次成為輿論焦點。庭審中,他的自辯滔滔不絕,盡否檢方指控的“三宗罪”……

  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 劉建

  控方稱,昂立下屬公司諾德公司將5500萬元資金借給捷捷公司,此項行為涉嫌挪用公款

  控方稱,蘭先德等人擁有的捷捷公司的股份中,有30%未實際出資,但這部分股權也獲得分紅,因此涉嫌受賄

  創造過保健品市場神話的“昂立1號”創始人,曾經在交大昂立“呼風喚雨”的蘭先德,在沉寂良久之后再次露面,不過是在法庭上。

  在被刑事拘留將近一年半以后,6月4日,身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兼總裁的他,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出庭受審。

  值得注意的是,他的案件與保健品無關,而是起源于2002年初涉足的房地產業。

  與他一起走上被告席的還有他曾經的“左膀右臂”———交大昂立副總裁范小兵和葉文良。

  根據檢方指控,蘭先德等人涉嫌的罪行主要為交大昂立在房地產領域的活動。起訴書稱,蘭先德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475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71萬元,挪用公款9000萬元,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訴;范小兵伙同被告人蘭先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71萬元,挪用公款5500萬元,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訴;葉文良伙同被告人蘭先德,侵吞公共財物4753萬元,挪用公款3500萬元,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訴。

  庭審當天,除了被告人家屬、公司、媒體以及相關辦案單位人員到庭外,還吸引了大量持有交大昂立股票的股民甚至高校法學院的學生到場旁聽。由于能容納50余人的法庭早已座無虛席,法院只得開放另一處法庭,對庭審現場進行實況視頻轉播。據在場人員估計,旁聽人員達到200多人。

  當天的開庭只進行了部分質詢環節,至下午休庭時只有蘭先德和葉文良兩人出庭接受了質詢。庭上,蘭先德否認檢方指控,對挪用資金一事表示“不知情,為范小兵所為”,自己的全部經營行為都是在董事會授權下進行的,并表示檢方認定的受賄款中有部分是借款,需加以剝離。

  休庭時,審判長臨時改變了次日繼續開庭的原計劃,改為擇日繼續開庭。目前,庭審還未進入辯論階段,但3位辯護律師都明確表示,將對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增資玄機制造“侵吞”謎團

  檢方到底以什么罪名起訴蘭先德,一直是外界關注的焦點。

  “剛開始時檢方是以涉嫌干股型受賄的名義逮捕蘭先德幾個人的,現在罪名發生了變化,不再提干股型受賄了。”一位知情人透露說。

  從起訴內容來看,檢方指控的3人各項罪行雖具體情節不同,但都屬于高管在交大昂立或下屬公司的投資、借款等行為過程中,為個人謀利。

  起訴書顯示,蘭先德通過一系列資本騰挪,最終實現獲益685萬元,而其資本運作的核心,正是交大昂立子公司———昂立房產。

  根據檢方指控,2002年上海市松江區中山街道與蘭先德等商定,將街道下屬的上海茸北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后改稱為昂立房產,以下均簡稱茸北房產)作價6800萬余元,轉讓給交大昂立及11名自然人,使得交大昂立在茸北房產持股80%。

  2003年1月,茸北房產計劃增資擴股,蘭先德、葉文良等人在未經交大昂立董事會討論的情況下,擅自決定放棄交大昂立增資權,由11名自然人認購增資。同年3月,自然人股東以每股1元的價格,買入增資的800萬元股權。

  交易完成后,交大昂立持股比例降至48%,自然人持股占52%。

  經檢方委托評估發現,茸北房產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凈資產為1.48億余元,交大昂立因放棄增資權實際被侵吞資產價值為4753萬余元,而蘭先德和葉文良從中各占有685萬余元。

  “完全站不住腳。”面對檢方指控自己貪污的說法,蘭先德辯稱,之所以放棄由交大昂立增資茸北地產,是因為交大昂立從來沒有做過房地產,加之2003年上半年上海地產市場依舊低迷,所以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

  同時,辯方指出,在茸北房產轉讓過程中,雙方曾約定轉讓后的公司要滿足“工商稅務注冊地為松江私營經濟園區”、“民營控股”、“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等條件,交大昂立持股下降為48%正是為了履行雙方的約定。

  “而且,放棄增資對交大昂立沒有利益損害,既然交大昂立和我們自然人股東共同擁有茸北房產,那么在市場低迷之時,應該由大家共擔風險,所以決定由自然人股東對此增資。”蘭先德如是解釋自然人股東增資的目的。

  蘭先德還稱,如果按照當時茸北房產的凈資產,每股只值7至8毛錢,但蘭先德勸說自然人股東“發揚風格”,仍以每股1元的價格入股,最終持有該公司52%股權。

  同時,辯方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名為董事會決議的文書,證明蘭先德已經被董事會授予了2000萬元以內投資自行決定的權限,故而他的做法并未違法。

  “入股”空殼公司被指受賄

  蘭先德等人被指控的受賄情節,同樣遭到蘭先德的堅決否認。

  據檢方指控,2003年,上海捷捷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朱敏向蘭先德等提出,與交大昂立合作開發寶山區楊行地塊,并許諾將自己公司50%的股份轉讓給蘭先德等,股份掛在范小兵姐夫陳某的名下。

  捷捷公司競標成功后,朱敏以分紅和“借款”的名義,支付給蘭先德等共計2568萬元。檢方認為,蘭先德等人擁有的50%股份中,有30%未實際出資,但這部分股權也獲得分紅,共計1571萬余元,因此涉嫌受賄。

  對于檢方這項指控,蘭先德在庭上態度強硬地表示:“朱敏未向捷捷公司注入過資金。他不注入資金,我們為什么要注入?這只是一個股東注冊資金不到位的問題。”

  他還舉例說,范小兵的姐夫陳某在捷捷公司參股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擔任總經理,就是在代表他們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而在捷捷公司經營困難的時候,他還拿出過300萬元借給公司,說明作為股東承擔了風險。因此,蘭先德始終認為自己是捷捷公司的股東。

  與此同時,2003年11月到2004年6月,交大昂立下屬公司上海諾德生物實業有限公司將5500萬元資金借給捷捷公司,用于楊行地塊的開發。此項行為被指控為挪用公款。

  此外,上海藍鑫投資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收購1000萬股交大昂立法人股,蘭先德持有藍鑫投資13.75%股權,葉文良、范小兵也位列大股東名單之上。盡管這些資金最終都有借有還,但檢察機關認為,3人仍涉嫌挪用公款9000萬元。

  在挪用公款問題上,尤其是5500萬用于楊行地塊開發的資金,辯方堅持,5500萬出借主體為諾德公司,而不是個人。

  從辯方出示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來看,諾德公司向捷捷公司借款均有明確記載,由于出借的5500萬元不僅收回了本金,還獲得了高額利息,諾德公司董事會對這筆借款進行了追認。

  蘭先德身份決定審判走向

  蘭先德籍貫四川成都,后考入上海華東理工大學,30歲時成為上海交大教師,因開發“昂立1號”,從學者轉入管理層,堪稱昂立教父級人物。如今面臨3項指控,其身份亦成控辯焦點。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由于蘭先德被控罪名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蘭先德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那么,公訴機關的貪污指控就將失去落腳點,同時也將影響另外兩名被告人的審判結果。其中最核心的一點是,蘭先德是否仍算上海交大的人,目前控辯雙方觀點對立。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蘭先德的人事關系均在上海交大,到交大昂立之前也供職于交大生物科學系,蘭先德在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長地位,源于上海交大這一國有事業單位的派駐,其理應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但蘭先德和辯護律師均表示,按照上海交大僅持有交大昂立不到20%股份的事實和有關章程,上海交大只能向上市公司委派2名董事,而事實上他們另有其人。蘭先德只是作為職工持股會的代表被派入交大昂立的,同時,他已經多年沒有享受上海交大的薪資福利。也就是說,蘭先德在交大昂立的身份和國家企事業單位無關。

  據一位熟知內情的律師透露,檢方曾經到上海交通大學有關部門開具了一份證明,證明蘭先德是交大工作人員。

  不過,交大昂立在上海證交所掛牌上市,董事會進行了改選,包括上海交大在內的股東均未提名蘭先德,只是蘭先德繼續進入董事會并擔任總裁。

  但同時,蘭先德亦承認,自己的人事檔案依然留在上海交大。不過對此,也有人提出質疑,很多學生畢業后,檔案依然掛靠在學校,難道僅此就能證明這個學生仍然還是這個學校的嗎?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個有意思的細節,在被檢方控制之前,每次蘭先德等人的企業經營違規操作都有人寫信舉報。“甚至細節都很清楚。”一位知情人士意味深長地對記者說,“也許從這可以窺視到案情的復雜。蘭先德對昂立的貢獻不言而喻,至于其為自己爭取利益的方式是否違法、如何定罪,還需要等待法院的判決。”

  “交大昂立高層窩案”案發于2007年年底,所涉3人皆為公司的元老級人物。因此,該案對企業家的警示意義不言而喻。

  “一些國有企業負責人權力過大,客觀上使得他們有了違法的空間。”法律專家指出,對國企負責人監督力度不夠的問題目前依然存在。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家成長必須要有良好的法制環境。因此,國家應出臺相應的企業家法,在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同時,合理規范企業家的職責行為。

  對于目前一些國企內部子公司、參股公司數量較多,會不會在客觀上給負責人違法犯罪機會的問題,辦理過大量職務犯罪和經濟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師李小華說,數量并非主因,主要還在于這些公司未能嚴格把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轉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健全。相關部門如依照公司法,對注冊公司嚴格審核,應能抑制國企負責人經濟犯罪較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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