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彭友
昨日,交大昂立原總裁蘭先德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出庭受審。這位“昂立1號”保健品創始人,被檢方指控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4753萬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71萬余元,挪用公款9000萬元。此案曾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補充偵查兩次。
這一案件昨日上午9:30開庭,預計持續兩天時間。但早上9點,法院旁聽窗口前便被聞訊而來者擠得水泄不通。蘭先德的親屬、舊部紛紛到場,大批法學院學生的到來更使得此次庭審人氣大增。
由于能容納50余人的法庭早已座無虛席,法院只得開放另一處法庭,對庭審現場進行實況視頻轉播。據估計,旁聽人員達到200多人。上海知名刑辯律師陶武平、翟建和劉憲權分別為三名被告進行辯護。
2007年12月底,蘭先德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如今他被羈押在位于上海市中心的靜安區看守所,至今已有一年半時間。開庭之初,蘭先德及其“左膀右臂”范小兵、葉文良悉數出場,這大概是三人自被羈押以來的首次碰面。這次,范小兵被控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葉文良被控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兩人都曾任交大昂立副總裁。
當天的開庭只進行了部分質詢環節,至下午休庭時只有蘭先德和葉文良兩人出庭接受了質詢。休庭時,審判長臨時改變了次日繼續開庭的原計劃,改為擇日繼續開庭。
蘭先德被控“三宗罪”
據檢方指控,2002年,上海市松江區中山街道以6804余萬元將下屬企業上海茸北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后更名為昂立地產)轉讓給交大昂立及葉文良等11名自然人。由于約定轉讓時以剝離資產6153萬元的方式進行,茸北房產凈資產因此降至650萬余元。轉讓后,交大昂立在茸北房產中持股80%,11名自然人持股20%。
2003年1月茸北房產擬增資擴股。蘭先德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葉文良未經交大昂立董事會討論,決定交大昂立放棄增資權,增資800萬元全部由自然人股東認購,交大昂立持股比例因此降至48%。后來,蘭先德向交大昂立董事會報告時,繼續故意隱瞞茸北房產資產增值的情況,使董事會追認同意放棄增資權的決定。經評估,交大昂立因放棄增資權實際被侵吞資產為4753萬余元,而蘭先德和葉文良從中各占有685萬余元。
2003年,上海捷捷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朱敏找到蘭先德、范小兵、葉文良,提出想與交大昂立合作開發寶山區楊行商業地塊的意向。朱敏約定,將其所持50%股份分給蘭、范,該部分股份隱匿于范小兵姐夫陳某名下。后來,葉文良得知后要求參股,并支付440萬元,作為他與蘭、范等人20%股權的參股款(另30%股權未出資)。
此后,蘭先德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范小兵,將交大昂立下屬的諾德公司5500萬元資金借給捷捷公司用于地塊開發。一年后捷捷公司歸還了諾德公司本金及利息。此后,朱敏以分紅、借款等名義支付了2568萬元給蘭先德等三人。檢方認為,蘭先德伙同范小兵共同收受捷捷公司分紅中未出資的30%股權部分,共計1571萬余元,屬受賄;蘭先德等將交大昂立下屬的諾德公司5500萬元資金借給捷捷公司用于地塊開發,屬挪用公款。
此外,檢方還指控,2004年間,蘭先德、葉文良參股的上海藍鑫投資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收購1000萬股原屬中山街道下屬企業名下部分的交大昂立法人股。由于藍鑫公司無支付能力,在蘭先德等人的操作下,3500萬元股權轉讓款由交大昂立和昂立房產代付,后藍鑫公司又將此筆款項歸還給兩家公司。檢方認為,3500萬元股權轉讓款也屬挪用公款行為。
自然人“共擔風險”增資茸北房產
在質詢階段,檢方向蘭先德拋出了大量問題,蘭先德則為自己一一辯護,并屢屢就檢方的問題作出長篇補充。雙方都是聲音洪亮之人,多次打斷對方的發言,引發了薛振審判長對此的提醒。當蘭先德為自己作出有“說服力”的辯解之時,在另一法庭收看視頻轉播的人群中每每響起掌聲。而在庭審現場,檢方與蘭先德之間激烈“交火”。前者在某些細節上的“執著”,引得旁聽席上一片議論,導致薛振審判長猛地敲響法槌,把正在慷慨陳詞的蘭先德嚇了一跳。
蘭先德在法庭上全盤否認了被指控的所有罪行,而公訴人稱他“未作如實供述”。
蘭先德辯稱,檢方指控自己貪污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
他說,之所以放棄由交大昂立增資茸北地產,是因為交大昂立從來沒有做過房地產,加之2003年上半年之時上海地產市場依舊低迷,所以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實際上,公司也沒指望首先開發的兩塊土地賺錢!爱敃r甚至有一個董事批評我,認為不應該在這樣的環境下進軍房地產!
“既然交大昂立和我們自然人股東共同擁有茸北地產,那么在市場低迷之時,應該由大家共擔風險,所以決定由自然人股東對此增資!碧m先德如是解釋自然人股東增資的目的。
蘭先德在庭審中還透露了一個細節。由于接手后的茸北房產出現了700萬元虧損,公司認為這樣“不好看”,對經營班子不利。于是蘭先德找到公司的審計機構立信長江會計事務所,希望他們做賬,將公司的開辦費用逐年分攤,以求做成盈利。但這一建議遭到立信長江的拒絕。
蘭先德還稱,如果按照當時茸北房產的凈資產,只值7至8毛錢/股,但蘭先德勸說自然人股東“發揚風格”,仍以1元/股的價格入股,最終持有該公司52%股權。
蘭先德是不是
上海交大的人?
本案的一大關鍵點,在于蘭先德究竟是不是上海交大的人,因為蘭先德被控罪名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蘭先德1997年由上海交通大學推薦至參股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總經理。
蘭先德的辯護律師陶武平出示一份證據稱,在交大昂立上市之時,公司股東已經發生變更,上海交大只占不足20%的股份,但通過聯合其他股東,一共占到交大昂立30%股份,按照每10%股份可推薦一名董事的慣例,共推薦了3名董事并悉數當選。
蘭先德自己辯稱,其所有薪金均在上市公司領取。“我是藍鑫投資的最大股東,是代表藍鑫投資和我自己出任交大昂立董事的,跟上海交大沒有關系。由于我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有多年的經營經驗,所以推選我擔任總裁!
蘭先德亦承認,自己的人事檔案依然留在上海交大。但也有人士提出質疑,很多學生畢業后,檔案依然掛靠在學校,如果檢方單單以此來認定蘭先德乃國家工作人員,是不具備充分說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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