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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吉氯堿破產涉資14.5億 利益相關方三緘其口

  劉燁 高巖/文

  歷時8個月,涉及14.5億元債權和明天科技(600091)、西水股份(600291)、蘭太實業(600328)三家上市公司巨額投資的海吉氯堿破產案,近日終于以強裁結束了程序。但是,從進入重整程序直到4月10日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通知書,這樁原屬普通的商業案件卻始終猶抱琵琶半遮面,而各利益相關方也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三緘其口。

  在表面的風平浪靜之下,究竟隱藏著怎樣洶涌激烈的暗流?

  法院強裁

  時間追溯至3月20日,在海吉氯堿第一次債權人大會上,破產管理人提出了《破產重整計劃》(下稱“《計劃》”):普通債權50萬元以下償還60%,50萬元以上償還36%。

  除債權人外,《計劃》還涉及海吉氯堿2650余名職工的安排。目前,除電石廠等700名工人正常工作外,剩余工人均處于放假狀態,每月從管理人處領取544元。《計劃》提出,拖欠員工兩年的養老保險金等3433.67萬元職工債權也將于3月內清償。

  據了解,海吉氯堿總負債14.53億元,目前登記在冊的債權人共421位,其中大額債權人組的116家占據了半壁江山,達到7.1億元。雖然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小額B(50萬元以下)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計劃》,但債權比重最大的大額債權人A(50萬元以上)普通債權組聯合否決了該《計劃》,這一方案未獲債權人大會通過。

  但3月31日,內蒙古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其他4組債權組表決通過,認為這一方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批準條件,進行了強制裁決,并下達了421份判決書。

  據參與新版《破產法》立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介紹,這是自有破產重整以來全國第二例強裁。第一例為滄州化工,經過反復論證后,由經驗豐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做出判決。李曙光認為,法院強裁是重整中最為慎用的條款,使用強裁必須有十分充足、令債權人信服的論證和理由。

  強裁發出后,各方矛盾更加激化。債權人代理律師浙江方策律師事務所林宇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已有對《計劃》投反對票的112家債權人表示將向內蒙古高院提起申訴,并將向有關部門反映。

  幾位金額較大的債權人則表示,按現行償債方案,債權縮水比例達64%,有些甚至涉及國有資產,據他們獲得的相關證據及種種疑點顯示,海吉氯堿并非沒有償債能力。據稱,他們已聘請了律師,一場與強裁相抗衡的債權人維權行動同時宣告開始。

  一觸即發

  海吉氯堿的速敗導火索是其拖欠烏海市電業局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8月26日的2505萬元電費和558萬元違約金。2008年9月8日,烏海市電業局一紙《破產重整申請書》將其告到法院。

  但海吉氯堿相關人士卻認為“這是一個借口”。當時經營層回憶,2008年9月5日,即電業局遞交《破產重整申請書》的前三天,海吉氯堿償還了烏海電業局200萬元電費;從7月21日至9月5日,累計償還1066.8萬元電費。同時,海吉氯堿負責人楊明國曾找到自治區電業局請求和解,自治區電業局同意兩者債務和解,但此后再次橫生變數。 2008年9月5日,烏海市烏達區安監局做出海吉氯堿停產整頓的決定,并發函要求烏海市電業局對海吉氯堿停止供電。

  海吉氯堿負責人當日曾解釋稱,公司并非因資金原因停產,而是因為原材料價格暴漲,但電石、燒堿、聚氯乙烯樹脂等產品的漲價空間有限,導致生產越多虧損越大,于是根據市場情況在5-7月采用減產、停產等手段應對;但9月5日拉閘限電以后的停產導致沒有回款,才是海吉氯堿資金鏈繃緊的主要原因。但2009年4月9日,記者再次找到海吉氯堿相關人士,他們卻對當日情形諱莫如深,表示“往事不愿多提”。

  據記者獲得的海吉氯堿破產重整前2008年6月的財報,該公司總資產為23.23億元,凈資產為11.68億元,主營業務收入為1.67億元,凈利潤為-3616萬元,尚不達破產標準。

  海吉氯堿當時資金鏈確實緊繃,并拖欠了一些水電費,但按慣例,長期合作的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拖欠費用是允許的,然而,資金鏈緊張的消息不脛而走,債主們逼上門來。2008年9月25日多個債權人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吉氯堿財產,后來均達成還款協議。當時,海吉氯堿有據可查的債務為11.7億元。

  但這并不意味著海吉氯堿沒有償債能力。海吉氯堿的實際控制人正是“明天系”,其旗下公司明天科技(600091)與西水股份(600291)分別持有海吉氯堿41.90%和4.33%的股權。雖因金融危機影響,受到較大沖擊,但熟悉“明天系”的人士透露,去年9月,“明天系”還不至于舉全公司之力還不上一家孫公司的債務。

  2008年9月17日,烏海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稱7日內“被申請人內蒙古海吉氯堿未提出異議”,因此“申請人烏海電業局的重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照《破產法》之規定,裁定內蒙古海吉氯堿重整”。

  海吉氯堿原經營層并不甘心將“金娃娃”拱手相讓。之后,原經營層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以該破產重整程序合法性存在問題為由請求撤銷裁定。

  雙方劍拔弩張,矛盾一觸即發。

  蹊蹺和解

  2008年11月,內蒙古高院庭審現場,數位參與旁聽的法律界和媒體人士回憶稱,海吉氯堿原經營層方在證據、申辯方面占據了上風,但當日法庭并未做出裁決。此后,海吉氯堿原經營層卻出人意料地與對方達成和解。

  在這期間究竟發生了什么,使得雙方態度如此急轉直下?我們只有從當時發生的一些事情中尋找答案。

  幾乎在裁定破產重整的同一時間,因涉嫌6.33億元注冊資本金不翼而飛,烏海市檢察院對海吉氯堿立案偵查。烏海市檢察院、法院立刻進駐海吉氯堿凍結賬戶,清查資金往來。知情人士透露,此事是由海吉氯堿二股東向烏海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的。

  海吉氯堿成立于1999年11月,工商資料顯示,其原始注冊資本7.83億元。其中,明天科技控股51.03%,國家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持股13.74%,內蒙古烏達發電(集團)持有10.3%。2005年6月,海吉氯堿增資至14.49億元。2005年6月13日,大連華連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稱,增資后,海吉氯堿股權結構不變,各股東已“足額到位”。立案后,烏海市檢察院曾派人前往海吉氯堿實際控制人處了解情況,但調查結果未對外公開。

  在3月20日債權人大會現場,烏海市中院海吉一案的審判長韓燕斌和破產管理人內蒙古振昊律所主任李虹向債權人坦承,明天科技有6.33億注冊資金“未到賬”。據債權人代表律師—浙江方策律師事務所林宇提供的諗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稱,海吉賬面記載明天科技和西水股份投資入股款為6.33億元,該款項為二期工程建設使用。后因二期工程未實施,經股東協商,同意撤銷該入股款,但截至2008年8月31日尚未進行賬面處理。此次審計發現,海吉銀行存款中在包頭商業銀行賬面上顯示有6.49億元銀行存款,但是對賬單顯示存款只有5299.36元。

  林宇表示,如果注冊資金確實“未到賬”,按《破產法》規定,應將出資人認繳出資追回,并列入被破產資產。但李曙光認為,抽逃注冊資本金或挪用資金是另外一個案件,這與裁定企業破產重整無關,若依法將這筆資金追回,企業顯然達不到破產重整標準;如果查明此事子虛烏有或者違法行為解除,應當恢復企業原管理層自主決定經營生產的權利,而不是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由此,海吉氯堿重整案事實上進入兩難境地。

  然而,4月21日,明天科技和西水股份同時發布公告稱,對海吉氯堿投下的7.43億元中,由于海吉氯堿二期工程未能如期進行,為引進新戰略投資者,2008年3月10日,經海吉氯堿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議審議通過,撤銷明天科技投入的二期擴建工程投資款5.9億元及其他股東投入的投資款,2000年6月明天科技以配股募集資金認購的1.53億元出資和西水股份2000萬元出資,都以1元價格轉讓給海吉氯堿的國有股東。兩公司分別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値準備5000萬元和2000萬元,西水股份同時計提應收債權減値準備980.55萬元。

  從注冊資本金到擴建工程投資款,兩者實有天地之別。按照法律規定,注冊資本金的撤回必須經合法程序審定,而項目投資款則不必經過如此嚴格的程序。而這種遽然的變故背后,又隱藏了雙方何種妥協玄機?

  重整還是重組?

  雖然海吉氯堿原管理層沒有在破產重整程序合法性上不依不饒,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內蒙古破產重整第一案在法律上沒有瑕疵?李曙光指出,《破產法》第71條規定,要審查是否符合重整條件才能裁定重整,而法院沒有審查本案,是以被申請人沒有提出異議而裁定的重整,在破產法上沒有依據。

  法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維認為,根據海吉氯堿財報及其他情況來看,該公司并不符合《破產法》關于重整或者破產的條件,不應適用該法的規定;其次,《破產法》第73條規定,重整期間,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但海吉氯堿的情況卻不是這樣,記者在海吉氯堿辦公樓三樓看到,董事長辦公室已經被工作組和破產管理人征用,而海吉氯堿原核心管理人員更是在幾個月之前就已經被“請”出去了。此外,海吉氯堿電石分廠已經恢復生產。  

  海吉氯堿目前在崗多位員工向本報記者反映,破產管理人與工作組協商后任命了一批中層干部,尤以合并過來的電廠人士居多。這一情況,記者也從一份名為《海吉氯堿發(2009)1號文件》的紅頭文件中得到驗證:經2009年3月9日海吉破產重整管理人、烏達區政府進駐海吉公司工作組、海吉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聯合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邱克遠享受副總裁級待遇及其余12人任職及享受待遇的通知。

  《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作者、參與《破產法》立法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導師李永軍認為,無論是破產管理人還是工作組,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管理層對企業的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情況下,將原管理層排除在外、任命中層干部、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完全是違背《破產法》的,更加有悖于“重整”的初衷。

  對于在破產重整中能否將舊的戰略投資者清除出去,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一事,李永軍認為,破產重整沒有賦予任何人這樣的權利,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但李維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破產重整方案中加入“引入新戰略投資者”一項內容,債權人表決通過,也是可以商榷的;但在本案中,“引入戰略投資者”未獲得債權人投票通過,不適用以上條件。

  不過,李虹認為,海吉氯堿財報存在問題,不能以此為依據認為企業不符合破產重整條件,重整立案依據與破產重整不一樣,只要企業具有無法清償債務的可能就可以適用于重整法條。

  據破產管理人指定的內蒙古諗達資產評估公司2月20日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顯示,截至2008年9月17日,海吉氯堿總資產賬面價值為23.7億元,調整后,僅為14.67億元,而負債高達14.53億元,凈資產僅為0.14億元。

  此外,李曙光認為債權人分類存在問題。他說,《破產法》規定,無擔保普通債權人并沒有大額無擔保、小額無擔保這種劃分方式,以此為依據進行強裁,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

  (李曉曄、萬曉曉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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