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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藥信披違規形式老套 黑洞有多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0日 10:23  投資者報

吉林制藥信披違規形式老套黑洞有多深

  投資者報 (評論員 鄧妍) 避重就輕,板子高高舉起,卻輕輕放下——4月1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吉林制藥的譴責公告,似乎又將投資者拉回到吉林制藥的重組迷霧之中。

  我們注意到,盡管深交所對吉林制藥指出四項違規行為,但其最終披露的情況,依然讓投資者云山霧罩,什么也沒搞明白。投資者能從中得到的判斷只有,吉林制藥違規均與信息披露制度有關。

  我們暫且不論吉林制藥背后還有何種黑幕,僅就信息披露違規來看,監管部門需進一步提升監管水平,解決目前信息披露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同時,對于違規者,必須依法嚴懲。

  依然迷霧重重

  深交所的譴責公告透露,吉林制藥在出售控股子公司過程中存在四項違規行為,分別是資產出售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提供虛假股東大會決議、2007年定期報告關于恒和維康的信息與事實不符、資產出售進展信息披露嚴重滯后。

  鑒于這些違規事實和情節,深交所對吉林制藥及公司高管給予公開譴責處分。

  吉林制藥是A股市場“名氣”很大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三次重組、三次失敗的蹊蹺事宜,引起眾多投資者的關注。投資者也多次以信息披露違規、二股東借機減持套現,以及多筆關聯交易涉嫌掏空上市公司資產為由,向監管部門投訴。

  在本報、中證報等一批媒體的持續實地調查、進行輿論監督的背景下,吉林制藥的問題在逐步廓清之中。也正是在投資者和媒體的“民舉”之下,我們才看到深交所“官究”的結果。

  盡管最近這種“民舉官才究”的現象在增多,如4月上旬立立電子IPO遭發審委否決等,但讓人遺憾的是,相比媒體而言,深交所或其他證券監管部門的調查能力無疑更強。而我們看到的是,相關部門對一些廣受矚目的熱點“問題”公司,反應遲鈍、或不作為,即便最終披露了一些問題,也依然讓投資者云山霧罩,什么也沒搞明白。

  從深交所的公告中仔細分析可以看到,市場普遍懷疑的吉林制藥重組等疑點,其實完全沒有說清楚,而有關部門似乎就想以“譴責”而不了了之。

  為何僅選擇譴責?深交所沒有解釋,但這將對中小投資者起訴該公司構成障礙。只有在獲得證監會相關處罰決定后,中小投資者才能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起訴。這也正是當前市場的投資者懷疑所謂“譴責”的輕罰,不排除吉林制藥公關監管者之后的結果。

  吉林制藥三次重組到底虛實如何?我們聽聞證監會近期可能再次受理吉林制藥的舉報,期待能盡快看到一個真實結果。

  但就目前的進展看,現實似乎在告訴我們,吉林制藥還存在巨大風險。如果最終證明吉林制藥存有很大問題,交易所是否會受連帶責任?如果吉林制藥出現新問題,風險又由誰來承擔?

  信披違規形式老套

  需引起注意的是,此次深交所對吉林制藥公開譴責的四項違規行為,均與信息披露有關。

  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各國證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基石。它既是證券法“三公”原則中“公開原則”的具體要求和反映,也是證券監管的重要方式,因此,法律界對其有這般形象的描述:猶如太陽,是最佳的消毒劑;猶如電燈,是最有效的警察。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18年來,證監會一直十分重視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和監管工作,使得該項制度逐步向規范化、法律化發展,并已建立起較為完整的體系。

  但我們依然會不斷看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違規行為。散布虛假信息、隱匿真實信息或濫用信息操縱市場、欺詐投資者、轉嫁風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干擾了證券市場的完善和有序化。

  如果進一步細究信息披露的違規形式,無不集中于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充分、不完整和不及時。深交所披露的吉林制藥違規行為,也在這一框架之內。

  從公司層面上分析,上市公司之所以違反信息披露制度,動機有三。一是簡單地將上市等同于“圈錢”。盡管A股市場已經發展18年,一些正確的、符合市場發展的理念和法制精神已逐步普及并深入人心,但仍然有不少上市公司把股份制等同于單純的集資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資金看作是“永遠不必還本的無息貸款”。

  二是為配合莊家操縱股價,以便謀取暴利。“利”字當前,各種違規手段層出不窮,如虛報利潤、虛增資產、修改財務報表,甚至聯合媒介傳播各種假消息。

  三是為應付證券法律規定的各種信息披露制度,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弄虛作假,盡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對業績等情況的要求,以免被證監會、證交所“罰牌下場”。

  基石不穩,何以維穩

  依稀記得7年前,前證監會副主席、素有“鐵娘子”之稱的史美倫,在2002年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國際研討會”演講時,就提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有效性有待進一步提高,而目前的現實狀況似乎與她當年強調的監管目標仍存有一些差距。

  不可否認,中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市場,仍存在著其他新興市場所共有的一些問題,如市場約束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小股東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淡漠,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法律機制不健全等。

  同時,中國經濟尚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承襲了一些舊有體制的慣性和弊端。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識不夠強,披露不真實、造假的現象仍存在。

  此外,盡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數量及密度在增加,但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內容過于繁雜,濫用專業術語及搞文字和數字游戲,以繁雜的信息來掩蓋問題的實質,導致信息的可讀性不強、信息披露的質量不高。

  存在問題很正常,關鍵看如何解決。我們認為,監管部門未來需進一步貫徹高質量信息披露的理念,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那么,什么是高質量的信息披露?

  在我們看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首先必須準確、真實,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或欺詐。同時,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也尤為重要。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與其股票的市場價格息息相關,信息往往起到價格信號的作用。從這個角度理解,證券市場上的時間就是金錢。

  及時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判斷;不及時的信息披露,卻為內幕人員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避險提供了條件,這對于普通的中小投資者而言,無疑是極不公平、不公正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首先,其內容應有效,即與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股價波動密切相關;其次,形式有效,即必須重點突出、淺白易懂。

  在我們看來,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監管部門需進一步發揮現有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此外,也要從投資者的需求出發,進一步提高對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投資者認為重要的信息,應要求披露得更詳細;投資者認為不重要的信息,披露可適當簡化。

  只有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相關方向的監管、對違規者予以重罰,才能保障投資者交易的安全,維護其信心,進而維持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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